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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家旅行社通過競價排名互聯網搜索鏈接的方式,將原本要檢索天津青旅業務信息的網絡用戶引導到自己的網站,使網絡用戶產生混淆誤認,從而利用天津青旅的知名度謀取不當利益。日前,經兩審審理,法院判令被告旅行社停止使用相關搜索鏈接關鍵詞,在網上發佈致歉聲明,並賠償原告3萬元。
2010年底,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發現通過Google搜索引擎分別搜索“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結果的第一名和標註贊助商鏈接的位置,顯示出“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網上營業廳www.lechuyou.com天津國青網上在線營業廳,是您理想選擇出行提供優質、貼心、舒心的服務”等。點擊鏈接後進入的網頁是標稱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樂出遊網的網站,網頁頂端出現“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國旅/三源電力/金龍旅行社/大亞旅行社-最新報價”字樣,網頁內容爲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業務信息及報價,標稱網站版權所有:樂出遊網-天津國青/北京捷達假期。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通過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天津青旅”,點擊鏈接後進入的網頁仍是前述標稱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樂出遊網的網站。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由此認爲,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惡意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企業名稱,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
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爲,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企業名稱及“天津青旅”的企業簡稱經過多年的經營、使用和宣傳,已享有較高知名度。對於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併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的簡稱,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予以保護。未經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許可,涉訴網站及其推廣鏈接與贊助商鏈接中擅自使用“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及“天津青旅”,足以使相關公衆在網絡搜索、查詢中產生混淆誤認,損害了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合法權益,該擅自使用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應予制止,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字樣及作爲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網站的搜索鏈接關鍵詞;在其網站上發佈致歉聲明持續15天;賠償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