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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某白酒廠發現一家銷售酒類的經銷商在售賣自己酒廠的假冒產品後,將經銷商告上法庭。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也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法院判定經銷商立即停止銷售假冒產品,並賠償白酒廠經濟損失。
1997年,某白酒廠爲自家白酒產品申請了註冊商標。1999年,該廠的這一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爲馳名商標。2011年1月,該廠銷售人員發現一家酒類經銷商正在出售的本廠產品爲假冒產品。於是,該廠以經銷商銷售假註冊商標的侵權商品爲由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上,經銷商辯稱不知道所銷售的白酒爲假冒商品,並提交了進貨發票,認爲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經銷商作爲酒類經營者,在購入用於餐飲的酒類商品時應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嚴格審查交易方的進貨渠道,而不能基於消費者對其作爲高檔酒樓的信任,忽視自己的審查注意義務。因此,法院認定經銷商在假冒商品的銷售過程中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經綜合考慮白酒廠商標的知名度、假冒商品的類別及銷售價格、經銷商的侵權情節及營業規模,以及白酒廠爲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判決經銷商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白酒廠註冊商標的假冒商品,賠償白酒廠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記者王姝雅通訊員張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