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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30日電( 新華視點) 題:勞動法,那些被漠視的條款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又到“五一”國際勞動節,人們再次聚焦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
今年是我國勞動法頒佈實施第18年。將法律規定與現實對照,一些早有明確規定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在實際執行中卻常常被削弱、變形甚至“忽略”。
“加班”變“值班”補償工資“躲貓貓”
【勞動法規定】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執行現實】“五一”前一週,在上海從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單位安排節日值班。並且,按多年慣例,沒有加班費或補休。去找領導說理,領導卻振振有詞:“值班是員工的義務,和加班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
除了節假日“想休不能休”,還有不少人“週六保證不休息、週日休息不保證”,“雙休”變“單休”甚至“無休”,卻也得不到相應補償。上海金融從業者齊磊說,他們這一行競爭激烈,週末休息基本上是奢望,下班最早也要晚上10點以後。“忙季”,每週要工作80小時以上,不少同事就自帶寢具住在單位了。
【專家點評】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把“加班”變“值班”,是偷樑換柱,表面遵守,實際拒不執行。有些崗位節日值班無可厚非,單位支付值班津貼即可,比如保安。但明明是加班,也稱爲值班,就不合適了。值班和加班的區別在於“是否工作”,值班期間如果工作,就應該按勞動法規定加倍付酬。可實際上,因爲加班費的爭議而打上法庭的官司非常少。大部分勞動者都有一種弱勢心理,不想爲了這點“小錢”而得罪上級甚至丟了飯碗。這也成了一些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有恃無恐的底氣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