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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繳、漏繳社保金職工救命錢縮水
【勞動法規定】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執行現實】“公司倒閉了,我們才知道在3至6個月的試用期內,公司沒有繳納社保金,本屬於我們的‘救命錢’不見了。”近日,海南優美內衣有限公司的職工發現,這家公司從1992年至1996年期間,漏繳了近1000名職工的社保金。對此,優美內衣公司迴應,漏繳是因爲試用期員工用工季節性差異大、流動性強。
一些單位、企業,遲繳、漏繳社保金的情況屢見不鮮,並造成“從員工工資中少扣社保金,月收入提高”的假象。事實上,員工養老、看病等救命錢少了保障,給將來生活埋下了隱患。
【專家點評】海南省勞動監察總隊隊長餘干珠:企業不按規定繳納社保基金的現象比較常見,與日趨完善的社保制度相比,企業社保管理現狀不容樂觀。有的企業爲了節省人力成本,按照繳費最低標準線繳納,甚至不繳,這樣一來,雖然職工每月被扣的社保金少了,但是按照社保“多繳多得”的原則,職工退休之後的養老待遇也就相應差了一大截,當然是職工吃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