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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勞動合同,工傷認定拿啥作保?
【勞動法規定】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執行現實】木工唐錫貴2010年9月在工地摔傷,後經司法鑑定爲十級傷殘。海南省第二建築工程公司賠償他因傷產生的誤工費、殘疾賠償金3.8萬餘元。但唐錫貴認爲他與海南二建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海南二建應該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14萬餘元,因而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去年底,海南省高院裁定,唐錫貴是包工頭招用的臨時工,與包工頭形成個人僱傭關係,與海南二建並未簽訂任何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係,按照工傷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些單位長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並給員工造成“有沒有合同,發生工傷等老闆照常負責”的假象。但真正“攤上事”之後,結果卻大不一樣。
【專家點評】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關係系主任喬健:簽訂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係的存在是發生工傷事故後追索工傷賠償的前置程序,由於建築工地特有的包工頭制度及建築公司本身的空殼化,成了貫徹勞動合同制度的死角。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如果企業逃避用工主體責任,極易造成勞動關係不穩。住建、安監、人社等部門應當建立多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加大對建築工地的動態監管,對違法用工企業加大處罰力度。行業工會還要強化對建築業從業人員職業安全教育,增進從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記者李柯勇、傅勇濤、周蕊、王豔明)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