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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要提前“申請”產假未完被迫上班
【勞動法規定】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執行現實】近日,江蘇省高郵市第二中學打算出臺規定,準備懷孕的女教師必須提前一學期提出書面申請,由校長簽字後才能懷孕,否則除了享受不到正常的生育補貼外,還要面臨取消先進稱號等“處罰”。
此事儘管已被上級機關叫停,但如何保證女職工基本權益的討論仍在持續。劉卉玲是安徽安慶的一位新媽媽,產假休到第三個月,單位大小領導紛紛來“探望”,潛臺詞是:你該上班了。儘管萬般不願,她還是提前半個月結束了產假。她本想給孩子母乳餵養,但此前有同事去爭取過哺乳時間,誰知領導大怒:“剛讓你休了產假還要哺乳時間?異想天開!”想到這裏,劉卉玲上班前狠心給孩子斷了奶。
【專家點評】甘肅省婦聯權益部部長王霞德:生育權是女職工特殊而重要的基本權益,用人單位的內部制度不能凌駕於法律規定之上,以任何的“工作之需”“內部規定”侵害女職工的生育、休產假和哺乳的權利,都是不當的。說白了一些單位的領導不懂法、不守法,人爲將單位權力進行了不適當擴張。對於這種行爲,除了依法進行糾正外,相關主管部門還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權力監管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