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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東昇本報通訊員柳晨碩王婕
2011年夏天的一個早上,王先生打的去見一個朋友。不料,路上出租車被一輛小轎車撞了,王先生面部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張師傅和乘客王先生均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小轎車司機林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2年底,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王先生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爲此,王先生將出租車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7萬元。對此,出租車公司堅稱,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出租車公司的駕駛員沒有任何過錯,所以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作出判決,王先生獲賠16萬元。
對於本案的判決,法官庭後表示,王先生自搭乘出租車之時起,即與出租車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出租車公司應當履行安全載送王先生至目的地的義務。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出租車公司不能證明王先生受傷是由於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故王先生依據客運合同關係要求出租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應予支持。法官同時指出,根據法律規定,王先生可以依據客運合同關係要求出租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據侵權損害事實要求小轎車司機及其所投的保險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但二者只能選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