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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家公司發現離職員工在職期間私自截留訂單,向客戶銷售公司同種產品,對此該公司以侵害商業祕密爲由訴至法院。經過兩審法院審理,最終法院認定這名離職員工構成侵權,判決該員工賠償2萬元。
利順達公司是生產和銷售汽車配件、濾清器等產品的企業。2009年9月1日王某與利順達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約定:王某離職後嚴禁泄露公司的銷售渠道及相關商業祕密,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工作。合同簽訂後,王某在利順達公司負責銷售工作,直至2011年5月離開。其間,利順達公司曾向伊朗某公司、南非某公司出口濾清器產品,迪拜某公司曾向利順達公司詢問過價格。2011年7月15日,案外人本市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王某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曾通過該公司代理向伊朗某公司、南非某公司、迪拜某公司出口銷售濾清器產品。
利順達公司認爲,王某利用工作過程所掌握的客戶信息,在工作期間違反保密規定,從事同行業工作,私自截留訂單,向客戶銷售汽車空氣濾清器,侵害了利順達公司的商業祕密,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爲,王某侵害了利順達公司的商業祕密,判決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利順達公司涉訴客戶信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直至該商業祕密已爲公衆所知悉時止,並賠償利順達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審理此案法官認爲,王某是否構成對利順達公司經營祕密的侵權,關鍵在於兩個問題:第一,利順達公司關於涉案三個公司即伊朗某公司、南非某公司、迪拜某公司的客戶信息符合商業祕密構成要件的主張是否成立。相關證據顯示,利順達公司主張涉案客戶信息具備祕密性、保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符合商業祕密構成要件。第二,關於王某是否實施了侵害利順達公司經營祕密的行爲。根據案外人的證明和利順達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佐證王某在職期間曾通過本市某公司向涉案三家公司出口銷售濾清器產品。
據此,二審法院認爲王某違反了利順達公司的保密要求,使用了利順達公司的經營信息,實施了侵害利順達公司經營祕密的行爲。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張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