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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家公司發現離職員工在職期間私自截留訂單,向客戶銷售公司同種產品,遂以侵犯公司商業祕密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公司勝訴後,該員工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2009年9月,趙某與本市一家生產和銷售汽車濾清器的公司訂立了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趙某離職後嚴禁泄露公司的銷售渠道及相關商業祕密,同時,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工作。合同簽訂後,趙某在這家公司負責銷售工作,直到2011年5月離開該公司。
不久,該公司發現趙某在職期間曾向三家外國公司銷售汽車濾清器,而這三次銷售的產品均不在公司出貨記錄中。該公司認爲,趙某在工作期間違反保密規定,私自截留訂單,侵害了公司的商業祕密,故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爲,趙某侵害了其就職公司的商業祕密,判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
趙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趙某違反了就職公司的保密要求,使用了公司的經營信息,實施了侵害公司商業祕密,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王姝雅通訊員張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