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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女子從單位辭職後,成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公司,利用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獲取的生產技術信息爲其他公司提供貨品,給原單位造成損失75萬餘元。日前,檢察機關以涉嫌犯侵犯商業祕密罪對該女子提起公訴。今天上午,河西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檢察機關起訴,本市某技術設備公司成立於1994年4月,從事水輪發電機組及輔機制造,技術諮詢、服務、轉讓,法定代表人何某自行研發的水輪發電機組輔機制動器的多項技術信息屬於該公司的商業祕密。中年女子李某1998年至2004年在該公司從事技術、生產及業務工作,負責技術圖紙的繪製及保管,與公司簽訂過含有保密義務條款的勞動合同,包括對離職後的保密義務做了約定。該公司還將制定的保密制度作爲公司規章制度的組成部分在相關部門備案。
2004年1月,李某因待遇問題辭去該公司工作。同年5月,李某與河北省揭某註冊成立一家發電設備技術公司。同年7月1日,李某與一家電力發展公司簽訂一份金額爲22.72萬元的制動器訂貨合同。後李某利用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獲取的制動器生產技術信息,向電力公司提供了價值4.7萬餘元的制動器並獲利,給原單位造成了14.7萬餘元的經濟損失。同年10月,經原單位舉報,相關部門對李某註冊的技術公司的侵權行爲進行調查,由工商部門扣押了該公司技術圖紙、客戶信息等資料。2005年3月,李某又與王某共同註冊成立了另一家發電設備公司。同年8月至2008年7月,李某先後與兩家公司簽訂了制動器買賣合同及多份制動器加工合同,給原單位造成損失60.4萬餘元。2008年11月13日,李某被告發歸案。
檢察機關認爲,2004年7月至2008年7月,李某違反原單位的保密要求,利用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獲取的制動器生產技術信息,以其他公司名義,生產銷售220型、280型、160型制動器,合同金額共計127萬餘元,給原單位造成75萬餘元經濟損失。
今日法庭上,被告人李某辯稱,自己沒有侵犯商業祕密,不構成犯罪。她提出,自己和原單位雖然簽有勞動合同,但其中沒有保密條款,並非像公訴人指控的對保密義務做了約定,而且自己並不知道公司有保密制度。同時李某提出制動器是簡單的液壓裝置,自己是學機械設計的,也會做這方面的設計,並沒有使用何某的設計。(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邢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