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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可以遲到,但是不能缺席。近一段時間,對於冤案、錯案的關注及其糾錯與問責機制的建立等問題,成爲法學界和廣大民衆關注的焦點。
世界各國在各個歷史時期,都發生過各類錯案、冤案。由於法律的滯後性、技術和人的認知的限制,對於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種制度而言,冤假錯案都可能發生。關鍵在於如何儘可能地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並真正做到“有錯必糾”。
本版爲此推出國外有關冤案、錯案糾正與問責專題報道。對冤假錯案的防範與糾正,最終目的是推動制度性的完善,並使廣大民衆對司法抱有信心。
“世紀冤案”的由來
發生於上世紀90年代的菅家利和案,在日本被稱作“世紀冤案”。然而,正是這起冤案的發生與問責,最終促進了日本刑事偵查制度的重大改革。
1990年5月12日,日本櫪木縣足利市一名不務正業的年輕父親在遊戲廳裏玩得天昏地暗,等到停車場準備帶女兒回家時才發現四歲的女兒不見了。第二天,在渡良奈川的河岸邊發現了該女孩的屍體。
1991年12月2日,住在該市的司機菅家利和(當時45歲)以“猥褻綁架目的殺人”嫌疑被逮捕。而逮捕他的決定性證據是在女孩內褲上殘留的體液與犯罪嫌疑人的DNA完全一致。在警察和檢察院調查時,犯罪嫌疑人菅家利和對自己的犯罪行爲供認不諱。但是,在第一審過程中,他又“翻案”,聲稱自己無罪。當時的DNA檢測是由警察廳警察科學研究所進行的,辯護律師稱“對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有疑問”,但是最高法院還是依檢測結果判處菅家利和無期徒刑。
2008年1月,日本電視新聞專欄報道了該案的問題疑點,呼籲重新檢測DNA。10月,東京最高法院決定重新進行DNA檢測。2009年5月,新檢測結果出來,女孩內褲上的體液與犯罪嫌疑人DNA不一致,6月初,菅家利和被無罪釋放。日本宇都宮地方法院依據《刑事補償法》裁定由政府向其支付補償金80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635.6萬元),並向其交付了決定書。據其代理律師透露,補償主要是針對菅家從被捕至釋放的17年6個月間人身自由受到的不正當剝奪,以每天最高12500日元(約合人民幣992.5元)爲標準計算得出。由於該起案件是日本首例因DNA鑑定引發的錯案,因此在日本引起了廣泛關注,甚至有媒體稱該案爲日本的“世紀冤案”。
從上述基本案情可以看出,該起刑事錯案實際上是由證據比對錯誤導致的。從法理上說,證據比對錯誤,主要是指血液、指紋、精液、唾液、汗漬、血跡的蛋白血型等相關物證在比對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在國外,證據比對錯誤是導致刑事錯案發生的重要因素。儘管DNA認證技術現已被廣泛運用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但DNA技術本身仍存在一定的錯誤率,而不成熟的DNA鑑定技術則是上述刑事錯案發生的最主要原因。爲此,在技術層面,世界各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到新興科技手段的研發當中,紛紛通過吸納最先進的科技成果,儘可能地保障刑事證據的真實性與可接受性,進而保證刑事司法過程中證據比對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推動刑事偵查制度改革
在該案發生之後,日本的刑事偵查手段也進行了相應改革,日本警方在案件的處理和應對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變。例如,爲了徹底消除警察在訊問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刑訊逼供或誘供等違法審訊問題,日本規定在全國10966個審訊室內安裝單向可視觀察鏡,並由新設立的審訊監督部門的人員在審訊室外監督審訊過程。監督人員的具體職責是禁止警察在審訊過程中接觸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明顯損害其尊嚴的言行和向犯罪嫌疑人進行不正當許諾或交易等7項行爲,以避免因刑訊逼供或誘供等違法審訊行爲導致的冤假錯案的發生。而對於物證的科學鑑定問題,則規定不僅需要在警察科學研究所鑑定,還需要拿到相關的民間學術機構做對比鑑定,以防鑑定出現錯誤。
那麼,日本刑事錯案發生後的糾正機制以及補償、問責機制又是如何的呢?衆所周知,無論一國的司法制度如何完美,刑事錯案都是不可避免的;無論一國的程序正義如何被強調,實體正義也都是司法活動的終極目標。因此,包括日本在內的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在盡力設計、提供規範化的刑事錯案糾正渠道或途徑,希望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發現刑事錯案並予以糾正。
多部問責法規構成網絡
就日本而言,在刑事錯案糾正機制方面,主要採取的是法院型申訴篩選模式。該模式一般是指由特定的法院或法院的特定部門受理和審查冤假錯案的申訴,並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訴進行再審或者是審查後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訴移送給其他法院或法院系統內的其他部門進行再審。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四編再審部分的相關規定,無辜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以及在無辜者死亡或者心智喪失的情況下的近親屬可以提出再審的請求,並由作出原判決的法院管轄。受理再審請求的法院對再審請求進行程序審查和實質審查後,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裁定開始再審的案件則按其原審級重新進行審判。
就刑事錯案補償機制而言,在日本,刑事訴訟過程中被羈押、拘禁或已執行了刑罰但後來又被改判無罪的受害人可以援引《刑事補償法》的規定要求補償。從世界範圍內來看,大多數國家在刑事司法給公民造成損害這一問題上均採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不論實施上述行爲的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對公民造成了客觀的損害,國家賠償責任即告成立。日本《刑事補償法》中確立的刑事補償責任採取的也是上述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如果法院判處或改判受害人無罪,即使在羈押、拘禁或執行刑罰的過程中並不存在違法行爲,但僅從受害人被錯誤羈押、拘禁或執行刑罰這一客觀結果來看,受害人就可以要求國家予以刑事損害補償。
就刑事錯案問責機制而言,日本於1947年專門頒佈實施了《法官彈劾法》,該法規定:凡法官明顯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或嚴重玩忽職守或者不管在職責範圍內或職責範圍外,有嚴重喪失作爲法官威信的不正當行爲時,將受彈劾而被罷免。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由於主審法官的不當行爲導致了冤假錯案的發生,該法官就有可能因受彈劾而被罷免。從程序上來看,任何公民認爲法官有彈劾的事由,都可以向訴追委員會控告要求追查。訴追委員會是由參衆兩院各選出10名議員組成並負責起訴的組織,委員長由委員互選產生。負責審理的是由參衆兩院各選出7名議員組成的彈劾法院,充任彈劾法官的議員不得兼任訴追委員。彈劾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公開的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辯護人的選任、證據的採納依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罷免法官的判決須由參加審理的彈劾法官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罷免判決一旦經官報公告後,該人不僅由此失去法官的資格,同時也失去擔任檢察官、律師、公證人的資格。即使今後出現了恢復上述資格的適當事由,也須在滿五年後再申請彈劾法院作出恢復資格的判決。(周舟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