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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年44歲的丁立瑩畢業於天津師範大學政法系。大學畢業後,他經分配進入公安部天津消防警官培訓中心擔任教官。然而,彼時的丁立瑩並不滿足於單純的理論教學,他懷着激情,希望能將一身“武藝”盡情揮灑,於是,不久後他提出辭職,投身於嚮往已久的律師業。如今,已過不惑之年的丁立瑩已在這個行業摸爬滾打了20年,多年來他始終堅持以業務爲本,無論是自身承辦業務還是培養年輕律師,都十分注重在打造法律智慧上深下功夫,創造了驕人的業績,也贏得了良好的口碑。同時,20年的積澱,也讓他對律師這一職業有了深刻的認識和感悟。
在當今社會,律師是爲強者服務還是爲弱者服務,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丁立瑩認爲,在個案中,強與弱是相對的。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自行車在車道上逆行,而汽車是順行,兩車交會時,汽車司機爲避讓自行車急踩剎車導致側滑,撞傷行人。在這起案件中,汽車司機就是強者嗎?騎自行車的人就是弱者嗎?丁立瑩認爲,恰恰相反,作爲遵守規則一方,汽車司機是弱者,而不遵守規則的騎車人才是強者。在丁立瑩看來,律師不代表真理,也不能代表正義,律師應是幫助人們實現真理、輸送正義的法律籌劃師。
順勢而爲清走佔樓惡霸
丁立瑩說自己的性格直來直去,不會打太極,認準的事兒就會忘我地去做。有一年,一個開發商慕名找到他,稱其遇到了大麻煩,建設的一座即將竣工的大樓被一些社會閒散人員強佔了。而根據開發商掌握的信息,這場鬧劇源於工程施工方與鋼材供應商之間的供貨糾紛。由於施工方拖欠了供貨方大額材料款,拖欠後逃之夭夭,供貨方爲給對方施壓催款又無法找到施工方,便私下安排社會閒散人員強行進駐大樓。
爲了清空大樓,開發商向多名律師求助,希望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但礙於惡勢力的強硬態度,律師們大多不願插手。無奈之下,開發商抱着試試看的態度輾轉找到了丁立瑩。“作爲律師,我覺得自己有這份實力和勇氣。”瞭解了相關情況後,丁立瑩毫不猶豫地接過了這塊燙手的山芋。
“當時樓內無人管控,房間都被小混混們無序佔領,我一進去就遭到了人身威脅。”丁立瑩說,當時正值盛夏,走進樓內,幾乎所有人都赤裸上身,滿身刺青,裏面有浴室、小飯館,還有烤羊肉串攤,烏煙瘴氣、雜亂不堪。丁立瑩見此情形,便走到一家小店內,向老闆詢問這裏的負責人是誰。此人一聽立即警覺起來,聽丁立瑩講明來意後,當時便露出猙容,惡狠狠地威脅丁立瑩,不想捱打就趕緊出去。此時,其他攤主也漸漸聚攏過來,丁立瑩只好退出大樓。第一次無功而返。此後,丁立瑩又悄悄進入大樓幾次,發現這些閒散人員相互的稱謂都是外號,連名字都查不到,有的刑滿釋放人員甚至連戶口都沒有,想起訴他們都無法確定被告名稱。不過,通過觀察丁立瑩發現裏面有人按期收取房屋租金——他終於發現了應該找的談判對手。
摸清底細後,丁立瑩正式找到對方談判,他冷靜地說:“我不是來打架的,打架解決不了任何問題,我想你們也不願意一直窩在這座爛尾樓裏,所以我們還是好好談談解決方案。”在丁立瑩的勸說下,對方終於同意坐下來,心平氣和地談一次。交談中,丁立瑩的誠意和入情入理的分析,讓對方深深折服,徹底消除了先前的牴觸情緒。在此後的幾次談判中,丁立瑩代表開發商講明瞭立場,表示一定會保障鋼材供應商的基本費用,並且會承擔一些利益損失,比如利息等,但不合法的權益就沒法保障了,比如出租房屋的收入。聽了丁立瑩給出的方案,對方覺得有道理便欣然接受了。最終,開發商在支付了500多萬元鋼材款及相應利息後,順利進駐大樓。此案也迎刃而解。
丁立瑩說:“律師應當有勇氣,更應有智慧面對挑戰。在阻力面前不單是機械運用證據進行論辯,而是應該學會順勢而爲,找到平衡雙方利益的途徑。”
細微入手從死刑辯到無罪
丁立瑩曾代理了一家貿易公司涉案數額巨大的跨國走私案。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該貿易公司進口了3000臺工業電器設備,設備的價格本應爲每臺10萬元人民幣,總金額高達3個億。爲了降低稅款,這家公司隱瞞了真實價格,在報關時謊稱每臺爲5萬元。海關緝私部門發現這批貨物比同類產品價格明顯偏低,於是開始介入調查。按照上述計算方法,此案涉嫌偷逃稅額近億元,一旦定案,貿易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將有以走私罪被判處死刑的可能。
案件審理期間,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罪行的重要證據是海關偵辦人員調取的貨物提取單的複印件。公訴機關認爲,此案有提單和被告人供述以及報關單等佐證,供、證統一,證據紮實。而作爲被告人的辯護人,丁立瑩經過認真分析,發現了案件的一大漏洞:按照《刑事訴訟證據認定規則》,複印件是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而該案的重要證據——提單,恰恰都是複印件。對此,偵辦人員表示,提單雖爲複印件,但每張提單上都有被告人的簽名,是被告人認可的。然而,庭審中,被告人當庭翻供,提出當初在提單上簽字是無奈的,並非其本意,他不認可提單的效力。
那麼真的提單哪去了?被告人稱真的提單在國外,可以聯繫其親屬,從國外寄過來。提單寄來後,經比對,與偵辦機關掌握的提單品名、價格都不一樣。這樣一來,此事件就需要重新進行認定。最終查明事實真相。原來,該公司進口的這批電器是二手設備,國內通行的名字有很多個,並不統一確定。該公司在報關時,爲了省事,便比照類似的一種設備的品名報了關。可是,沒有想到,這種品名的機器設備與他們實際進口的機器設備竟有這樣大的差價。最終,按照新界定的國際通行的品名重新覈對後,被告人並沒有偷逃稅款,最終被法院判決無罪。
用“歷史傳說”宣傳也構成侵權
2009年,天津桂發祥麻花公司的李董事長緊急約見丁立瑩,稱該企業一名叫“張三”(化名)的員工在若干年前離職後開辦了一家個體麻花生產企業,在其生產的麻花包裝盒正面的醒目位置標有“天津特產桂發祥十八街麻花創始人範桂林——親傳弟子張三執方監製”的介紹,不僅誤導消費者,還侵害了“桂發祥”的權益,要求律師全力以赴進行維權。
“桂發祥”作爲天津乃至全國的中華老字號企業,十分注重企業文化建設和維權打假工作,作爲該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丁立瑩一聽董事長的講述,就感覺這個案件有些特殊。特殊性在於:初步判斷像是侵權,但仔細一分析,如果按照尋常的邏輯思維方式,張三如此宣傳的“創始人和師徒關係”假定屬實的話,張三又在桂發祥工作過,其現在生產的麻花則是介紹了生產者本人出處的一個客觀事實,那是不是就不構成侵權了?對侵權法律比較敏感的丁立瑩認爲,問題應該不是這麼簡單。
首先要搞清的問題是:桂發祥的創始人是否是範桂林,張三是否是他的徒弟。爲了查清這些歷史事實,丁立瑩查閱了區級、市級圖書館和政府文獻管理部門的多項資料文獻,同時又走訪了一些歷史文化書籍的編者和大學教授後得知:桂發祥的“創始人之說”雖在一些歷史文獻、史志中有記載但也僅是歷史傳說,而且存在兩種傳說版本。一種推崇創始人爲“劉老八之說”,另一種爲“範桂林之說”。雖然劉老八之說爲主流傳說、且也被桂發祥公司始終採信、推廣,但也有少部分歷史資料提出“範桂林之說”的。可見,“範桂林之說”並非空穴來風。況且,訴訟庭審中,被告張三提供了一份其與範桂林簽署的《師徒合同》。
案情似乎有些撲朔迷離。但有着多年知識產權理論和實踐經驗的丁立瑩仍然感覺,此案並非是一般意義的假冒他人侵權,而是一種運用文化史實傳承的不確定性巧妙捆綁名牌的特殊侵權方式,因此,不能用常規思維方式去尋找訴訟方向,否則,此案將落入法律不予保護的“傳人之爭”誤區中。因爲“傳人”僅是一種文化或史實概念,並非法律概念,更不能帶來任何法律權屬屬性和法律後果。因此,在本案中爭辯誰是“傳人”根本沒有意義。況且所謂的《師徒合同》也是無從考證的單方證據。本案不能從“創始人和師徒關係”的史實入手,而應該從“使用的宣傳方式是否合法”着手。
面對《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丁立瑩認爲,此案應該從侵權競合的角度去深入研究,爲此提出了此案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禁止的“欺騙性交易”、“捆綁銷售”、“混淆知名商品”、“片面宣傳”、“使用科學未定論事實宣傳”及《商標法》中禁止的“突出使用他人馳名商標,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其他損害的行爲等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全部支持了他的觀點,判定:創始人的問題是史學上未定論的稱謂,一個企業的創始不是單一要素所能決定的,應是融合了歷史、人物、地域特徵等要素,尤其是原告成立後,經過幾代人、多名員工的共同努力,在市場競爭中獲得了老字號企業稱號,更是包含了許多包括文化地域象徵和新型科技理念、現代企業管理等諸多因素。企業應對自身的創立發展具有評價權。最重要的是,利用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衆注意力等特點,故意使用知名商品的某些特有名稱,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爲,即便是描述客觀事實也不能認定爲合理使用,何況本案張三使用的歷史史實也是無從考證,因此本案是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和違反商標法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