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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勇
最近一段時間,北京、上海等地集中開展對行人闖紅燈的治理行動。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王長君表示,行人闖紅燈是違反交通安全法,必須接受處罰。王長君還表示,不少人會找出各種理由說明自己是無奈闖紅燈,比如“我有急事”“紅綠燈時間太短”等,但有再多的理由也不能違法。
闖紅燈是違法,違法了當然就要接受處罰,而諸如“我有急事”這樣的私人理由,也的確不是行人闖紅燈免於處罰的擋箭牌。但王長君所長所說的“有再多理由也不能違法”這句話,卻要按實際情況來分析,比如“紅綠燈時間太短”這個理由,就確實是逼得很多人不得不闖紅燈的重要原因。
行人不應該闖紅燈,但這是指主觀意願而言,如果是綠燈過短逼得大家不得不闖紅燈,那板子就應該打在交管部門的頭上,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失職纔對。信號燈時間設置不合理,遭損壞的信號燈沒能及時修復,這是交警部門的失職,沒有任何理由把責任轉嫁到行人身上。
但從各地對“超短綠燈”事件的處理來看,即便是媒體曝光了,最多也就是把綠燈延長,從來不見交警部門相關人員被追究責任。事實上,正是這種“寬容”,才導致了交警部門“反正不用承擔責任”的法不責衆心理,也才導致了“超短綠燈”層出不窮。如果交警部門要處罰行人闖紅燈,“超短綠燈”這一問題卻無法根本性解決,怎能讓那些被逼着闖紅燈的人心服口服?
其實“超短綠燈”解決起來並不難。一是將信號燈時間設置的標準進一步細化,明確“多少米的路口要設置多少秒的綠燈”;二是嚴格追究責任,“超短綠燈”一旦出現,就必須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正如行人違法就要受罰一樣,交警部門沒把信號燈管好,自然也要受罰。
沒有了“超短綠燈”,沒有了“被逼着闖紅燈”,這時候再來講“行人有再多的理由也不能闖紅燈”,才更有說服力。作爲研究交通管理科學的專家,我們也希望王長君所長能在根除“超短綠燈”這一問題上,提出更多可行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