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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和17日,國內連續發生兩起航班“詐彈”事件,分別使5架和11架航班受到影響,短短三天時間,兩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航空安全事件,密度和數量不僅爲國內首次,在世界範圍內也是極爲少見的。目前,導致17日11架航班備降或返航的“詐彈”案件嫌犯已經落網。
近年來,我國的民航事業蓬勃發展,坐飛機出行越來越具有平民化的特徵。隨着民航運輸量的上升,一些威脅航空安全的案例也屢屢發生,比如在航班延誤時,一些不理智的乘客動不動就上跑道阻止其他航班起飛,還有的在航班上因爲瑣事大打出手,最極端的就是發佈虛假恐怖信息威脅航班安全。
在民用交通領域,同地上和水上跑的交通工具相比,在空中飛行的航空器是最脆弱的。正因爲這種脆弱,民航安全才是安檢級別最高、控制最嚴的,一有風吹草動整個系統就會進入緊張狀態。對虛假恐怖信息,短時間內無法覈實真僞,若信息虛假返航備降只是遭受經濟損失,而信息一旦爲真,應對不力從而讓犯罪分子得手,則就是機毀人亡劫持人質的大事,所以對威脅航空安全的恐怖信息要按照“無當有”的原則來處理,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儘管目前全世界民航接到的威脅信息,事後全部證實是虛假消息,但經濟損失也非常巨大,波音737-800返航或者備降一次,航空公司的損失約爲100萬元,像15日的一架航班備降桂林,啓用滑梯,費用是數十萬元。
細數歷次“詐彈”案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無外乎以下幾種:一是純粹的惡作劇;二是泄私憤,通過擾亂公共秩序獲得心理滿足;三是爲了趕上可能錯過的飛機,製造“詐彈”以延遲飛機起飛時間。不管動機如何,此類案例的多發,同以下幾個因素有關係:一是嫌疑人的法制觀念差,不知道這樣的行爲已經構成赤裸裸的刑事犯罪;二是法律規定沒有跟上民航事業的發展,違法成本太低,讓一些人有恃無恐。
交通安全重如泰山,航空安全更是不能有絲毫馬虎。爲了保障民航安全,保障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應該對現存的短板對症下藥。首先應該在全社會開展一場航空安全的普法宣傳教育,在飛機出行走入尋常百姓家的同時,全體民衆也應該從無到有、從有到強地樹立航空安全意識,並逐漸內化成現代公民的基本文明素養。更重要的,是及時修法改進航空安全法律目前的滯後狀態。在我國的普通法《刑法》當中,應該把航空安全從一般公共安全的規定中剝離出來,專設條款制定量刑定罪依據。現有《刑法》對威脅航空等公共安全的行爲可判處五年,也因爲處罰太輕而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加重處罰力度應成爲完善法律的方向。美國紐約州對類似案件可判20年及以上監禁,既往案件中有判處十餘年監禁的判例,而我國的判例中最高僅爲4年。而專門法《民航法》自1996年開始實施,已經無法適應民航發展的新局面,針對眼下的新情況,對以虛假信息威脅航空安全的條款作出更細緻的處罰規定和解釋,可以說已經爲時不早。本報評論員陳慶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