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並送達張高平、張輝的代理人後,截至5月21日晚記者發稿,張氏叔侄尚未到浙江高院領取這筆賠償款。
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57306萬元,共計221.14612萬元。
“相隔十年,張輝、張高平當時身體上受到的傷害等客觀性證據已經滅失,又缺乏驗傷等保留的證據形式,要追究該案的當年偵查人員是否犯有刑訊逼供罪,難度很大。”張高平的辯護律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阮方民說。
“在包括此案在內的各地一系列冤錯案復查過程中,都切身感受到我國現有司法體系從辦案理念和制度上進一步防范冤錯產生機制的迫切性。”浙江高院負責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獨家采訪時,從五個方面對冤案作出反思。
再審改判無罪
2003年5月18日21時許,張高平和侄子張輝駕駛皖J-11260解放牌貨車,載貨從家鄉安徽省歙縣前往上海,受熟人之托,搭載了1名欲到杭州尋找姐姐的同鄉女孩王某。在杭州艮秋立交橋處,張高平張輝叔侄與王某分手,讓她自己坐出租車前往三橋,隨後繼續駕駛貨車前往上海。
王某下車後,於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殺害,屍體被拋至杭州市西湖區留下鎮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的路邊溪溝。
接到群眾報案後,公安機關根據當時初步搜集的一些證據,綜合分析後認為張輝與張高平具有可疑形跡,將張輝與張高平確定為重大犯罪嫌疑人。經審訊,張輝與張高平先後“交代”了強奸致死王某的犯罪事實。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由於張輝之父張高發的不斷申訴,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復查,另行組成合議庭,調閱案卷、查看審訊錄像,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前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監獄、石河子監獄分別提審了張輝、張高平,並於2013年1月將張輝、張高平換押回杭州,以便於進一步提審核查。
經開庭審理後,今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院公開宣判,認為有新的證據證明,此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審判決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申請國家賠償
2013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分別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兩人共申請國家賠償金266萬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萬元,律師費10萬元,低價轉讓的解放牌大卡車賠償15萬元,扣押的兩部三星牌手機賠償1萬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日立案。
案件審查期間,張輝、張高平分別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增加3萬元的醫療費賠償請求。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聽取了張輝、張高平的意見,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為,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改判無罪釋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之規定,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57306萬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張輝、張高平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響等具體情況,決定分別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至於賠償請求人張輝、張高平提出的律師費、醫療費、車輛轉賣差價損失等其他賠償請求,依法均不屬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范圍。
此前,張氏叔侄向浙江高院申請的國家賠償和補償共計702萬元。張高平的代理律師阮方民教授向《法制日報》記者解釋,702萬元包括賠償和補償兩部分。國家賠償部分,是在當事人遞交申請兩個月內必須作出決定的。法外補償部分,則沒有時間限制,還有一個漫長的談判過程。
“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這已經是國家賠償法在司法實踐中的重大突破,具有裡程碑意義。”阮方民說,按照法院系統的通常做法,精神損害賠償金一般不會超過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的50%,目前在全國法院系統,國家賠償中支付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沒有超30萬元的。此次浙江高院賠付張高平叔侄精神損害賠償45萬元,已接近人身自由賠償金70%,遠遠超過50%限制,創了歷史紀錄。
五方面需反思
4月9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由省市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張輝、張高平錯案原辦理過程中公、檢、法各部門辦案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
“錯案追責程序一旦啟動,必會涉及相關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但要追究偵查人員是否犯有刑訊逼供罪,難度很大。”阮方民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相隔十年,時過境遷,張輝、張高平當時身體上受到的傷害等客觀性證據已經滅失,又缺乏驗傷等保留的證據形式。
因為張輝、張高平這起錯案,有“浙江神探”之稱的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六大隊大隊長聶海芬在冤案平反後廣受批評。阮方民對此回應分析認為,在錯案責任人體系中,僅把目光聚焦在聶海芬一個人身上,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錯位。在這起案件辦理過程中,聶海芬只是案件的指導者,並沒有參加一線的審問。
“近期我國平反的一批冤錯案其形成機理高度相似,與特定歷史時期的辦案理念及長期形成的辦案機制密切相關。”浙江高院負責人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任何時候都不能否定辦案隊伍的主流和業績,對這些冤案愈加應該從理念上和機制上進行系統、客觀的反思,不能脫離當時的歷史條件和歷史局限,要分清個人責任和制度責任,重在從完善法治國家的制度建設上認真剖析、改進和完善。
這位負責人認為,當前刑事司法工作至少有五個方面問題需要反思:
過去發生重大命案,社會上人心惶惶,上級會對這類案件進行督辦,時有層層下達限期破案的死命令。時間緊、壓力大,主觀和客觀上出差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比如說,偵查人員都知道,只要口供突破,辦案效率就會提高,在命案必破的壓力下,有的辦案人員就會有意無意地靠一些刑訊逼供的辦法來突破口供。甚至對已經發現的有利於被告人、可能證明其無罪的證據,也不願隨案移送。
在復查“兩張冤案”過程中發現,袁連芳起了逼供誘供指供的作用。在河南馬廷新案中,也是如此。
2003年春節後,袁連芳因涉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被關押在河南省鶴壁市看守所,與當時鶴壁市下轄的浚縣發生的一起滅門血案嫌疑人馬廷新同監;2004年4月,袁轉至杭州市拱墅區看守所,與張輝同監。
馬廷新與張輝均述及其二人的口供形成,系同監犯袁連芳寫好筆錄,供自己抄寫、背誦,否則就拳腳相加,加以折磨,對案件偵辦向著辦案人員期望的方向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僅袁連芳一個人,就參與制造了兩起著名冤案。該負責人認為,對此,應進行全面徹底整頓。
該負責人說,上世紀90年代中期,取消了公安的預審建制。現在回過頭看,偵查預審制度本身對刑偵隊伍是一個必要的內部制約,它便於在偵查早期及時發現和糾正誤判,及時調整偵查方向。例如杭州的“兩張冤案”和蕭山的“五人搶劫殺人冤案”,兩個案子都是到了口供突破後,纔發現偵查方向可能有誤。
破案考核指標設計需科學合理,不應以“破案GDP”為目的,而應以伸張正義為目的。各地差異太大,情況復雜,有的犯罪行為在一個地方比較突出,但在別的地方並不突出。但是,如果進行全國統一的破案會戰行動,再加上破案指標考核,你追我趕,難免造成了拼消耗、湊數量、爭達標。造成偵查取證粗糙,辦案作風粗暴,往往留下一些後遺癥和冤錯案件隱患。應該銘記,一個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沒有最終告破,要靠證據說話。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要反思“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的辦案理念和評價標准的局限性。具體到司法實踐當中,由於有的偵破取證條件上客觀存在著“先天不足”,有時確實存在著對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認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確,對照這種過於絕對化的原則,公檢法常常陷入兩難境地,走進“死胡同”。由於過去我們追求這種絕對化目標,最終導致在具體辦案過程當中,法院難以執行疑罪從無的原則,往往是疑罪從輕。浙江的這起命案,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都是到了省高院二審時,纔頂住壓力改判為死緩,但還是形成重大冤案。本報記者陳東昇 本報見習記者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