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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從沒懷疑過兒子
今年1月份刑滿釋放後,田偉東開始慢慢適應這個他熟悉又陌生的世界。他學會了用手機發短信,學會了用電腦打字,還開始學開車。
“我坐那麼多年牢,我父母一共來看了我110次,很少有人家裡人每個月都來,我父母就每個月都來。”家人的信任無疑給了他極大的支持和安慰,他是一起判刑的5人中,減刑最多、如今精神狀態也最好的一個。
頂著殺人犯兒子名聲的田偉東父母,多年來也承受巨大壓力,田偉東說,坐牢那麼多年,沒有一個朋友來看過他,除了父母,沒有人相信他的清白。他父母想盡一切辦法賺錢,比如一天拔草16個小時,就為了換回75塊的工錢,補貼在牢裡的兒子。
田偉東現在說蕭山話有點“大舌頭”,因為他沒有舌尖,吃東西有時候也會漏出來。“以後可別跟女朋友接吻都不行哦。”好在他還能自嘲。
五個人現在都沒法安心工作,沒法投入新生活。“青春無價,我們現在什麼都沒有。”田偉東說,希望有關領導了解他們的訴求,他很想要一個工作。目前靠他自己的力量,無法找到什麼工作。
“聽說兩張案(叔侄強奸冤案)每人賠了110萬出頭,根本解決不了問題。我父母這18年為我的案子,四處奔走,花出去的錢都遠遠不止這個數,更別說精神賠償了。”
“現在是物質社會,我們也是希望有個說法,所以願意坐下來談賠償。”他說,“如果你要清高,不談賠償也可以,你去坐18年牢試試?”
五個家庭各有不幸
其實田偉東還算幸運的,因為陳建陽等另外四個人,連他們的父母都曾經懷疑他們的清白。
羊城晚報記者走進隔壁方山村的陳建陽家采訪時,陳建陽去蕭山學開車不在家。不善言辭的陳爸爸告訴記者,那麼多年來,他一直相信國家。
“相信國家,國家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他說,“陳建陽22歲(虛歲,實際是20周歲)到39歲都在坐牢,年齡回不來,還有什麼話好說。”
陳建陽被抓時,陳家在村裡條件中等。但就在那一年,陳建陽父母離婚了。17年過去,唯一的兒子消耗了全家的心力,陳爸爸為了迎接兒子回家,借錢在自己家的老房子旁邊搭起了上下各一間的兩層樓房。“兒子總要娶媳婦,我總歸要盡力創造好點的條件。”
其餘三人的情況也大同小異。去年,朱又平戴著腳鐐,在公安的監視下,探望了在病榻上的父親。一周後,他父親因為癌癥去世。
王建平後來從蕭山被轉到了新疆服刑,他是5人中最後一個回家的。據說聽到真凶被抓住的消息後,他就要求假釋,沒有及時得到反饋,他就絕食抗議,終於在今年4月28日回到了家。他父母認為去新疆服刑也和兒子倔強的性格有關,因為他在牢裡一直說自己是冤枉的,不肯寫檢查。(文/圖羊城晚報記者孫毅蕾除署名外)
法院反思
不應以“破案GDP”為破案目的
從叔侄兩張冤案,到田偉東等五人遇到的冤案,浙江司法系統最近被推入了輿論漩渦。到底是浙江當年冤案特別多?還是浙江如今開始加大重審爭議案件力度,翻案比其他地方多?
記者在浙江采訪時,當地法制辦的有關人員表示,2003年,公安部牽頭舉行了全國范圍的未破命案指紋比對。2011年,浙江省公安廳又進行了省內的未破命案指紋比對。這些比對中,對一些有申訴的已判案件進行了整理,項生源就是在2011年浙江省范圍內的這次比對中被發現的。
浙江省司法系統並沒有回應記者的正式采訪請求。不過記者了解到,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提交了一份議案。他建議兩高、公安部聯合制定死刑案件審判期間證據補查程序的規定,解決刑事訴訟的運作機制問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證據收集、示證、質證、認證和審查制度,並規定相應的違法追究責任,防范死刑錯案。
他認為,在審理死刑案件期間,證據材料存在問題的現象時有發現。個別偵查機關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有的偵查人員或審查起訴人員認為偵查工作已經結束,對補充偵查不重視或久拖不查。這些導致法院在“定罪判刑”和“無罪放人”上面臨兩難,直接影響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他還指出,刑事上的冤錯案件,基本都與刑訊逼供有關。
浙江高院負責人最近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也表達了一些反思。他表示,近期我國平反的一批冤錯案其形成機理高度相似,與特定歷史時期的辦案理念及長期形成的辦案機制密切相關。任何時候都不能否定辦案隊伍的主流和業績,對這些冤案愈加應該從理念上和機制上進行系統、客觀的反思,不能脫離當時的歷史條件和歷史局限,要分清個人責任和制度責任,重在從完善法治國家的制度建設上認真剖析、改進和完善。
據《法制日報》5月22日刊載,浙江高院負責人認為,“反思應該從幾方面入手。首先,過去發生重大命案,社會上人心惶惶,上級會對這類案件進行督辦,時有層層下達限期破案的死命令。時間緊、壓力大,主觀和客觀上出差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比如說,偵查人員都知道,只要口供突破,辦案效率就會提高,在命案必破的壓力下,有的辦案人員就會有意無意地靠一些刑訊逼供的辦法來突破口供。甚至對已經發現的有利於被告人、可能證明其無罪的證據,也不願隨案移送。其次,上世紀90年代中期,取消了公安的預審建制。現在回過頭看,偵查預審制度本身對刑偵隊伍是一個必要的內部制約,它便於在偵查早期及時發現和糾正誤判,及時調整偵查方向。例如杭州的‘兩張冤案’和蕭山的‘五人搶劫殺人冤案’,兩個案子都是到了口供突破後,纔發現偵查方向可能有誤。
“破案考核指標設計需科學合理,不應以‘破案GDP’為目的,而應以伸張正義為目的。如果進行全國統一的破案會戰行動,再加上破案指標考核,你追我趕,難免造成了拼消耗、湊數量、爭達標。造成偵查取證粗糙,辦案作風粗暴,往往留下一些後遺癥和冤錯案件隱患。應該銘記,一個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沒有最終告破,要靠證據說話。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要反思‘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的辦案理念和評價標准的局限性。具體到司法實踐當中,由於有的偵破取證條件上客觀存在著‘先天不足’,有時確實存在著對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認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確,對照這種過於絕對化的原則,公檢法常常陷入兩難境地,走進‘死胡同’。由於過去我們追求這種絕對化目標,最終導致在具體辦案過程當中,法院難以執行疑罪從無的原則,往往是疑罪從輕。”(孫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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