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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和17日,國內連續發生機場航班“詐彈”事件,影響16架次航班。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3個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強指導,特別強調依法從嚴打擊“詐彈”威脅民航安全犯罪。
據悉,3個指導性案例分別是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衛學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案例明確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中“編造行爲”和“故意傳播行爲”的關係,“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判斷標準以及本罪和他罪的關係等問題。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增設的罪名。近年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特別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不僅嚴重影響民航正常運營秩序和廣大乘客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而且直接威脅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此前,公安部發出《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明確要求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的行爲,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得以治安管理處罰等形式降格處理。
□意義
指導性案例可提供參考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司法機關在辦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時常常遭遇“認定難”,比如此類犯罪中“編造行爲”和“故意傳播行爲”“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以及本罪與他罪的關係等問題認識不夠統一,從而影響了對犯罪的依法及時打擊。爲了對檢察機關辦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強指導,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最高檢有關部門對近年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例進行了梳理和分析,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交通運輸部、民航局和有關專家意見,發佈第三批指導性案例,明確相關法律適用,選編了3個典型案例。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案例的發佈可以爲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此類案件提供指導和參考,促進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加大對犯罪行爲人的懲處力度。同時有利於震懾犯罪分子,進一步遏制“詐彈”威脅民航安全犯罪,讓社會公衆深刻認識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鏈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依據《刑法》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專家表示,這一條沒有明確的條款列明,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性威脅等恐怖信息的侵害目標是什麼。廣場、輪船等公共場合均適用該條款,但是在天上運行的航空器受到的危害要明顯大於前者。建議《刑法》考慮增加“以威脅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這一罪名,或者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並加大對威脅航空器安全的虛假信息案例的處罰。
?5月17日,43歲的江蘇鹽城人季某,相繼給北京、重慶等地110報警服務檯打電話,謊稱北京飛往上海、重慶飛往上海、廣州飛往上海等客機上有炸彈。18日,季某被警方抓獲。
□2013年民航“詐彈”
5月15日上午,26歲的內蒙古通遼市嫌疑人王某亮,先後6次撥打北京、上海、西安、南京等地的機場電話,謊稱航班上有炸彈。17日,王某亮被檢方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2月20日,男子陳躍因瑣事與女友發生爭吵,女友準備搭乘當晚的ZH9786航班從合肥飛往深圳。爲挽留女友,陳躍先後兩次打電話謊稱ZH9786航班上有危險品,航班迫降南昌。5月16日,陳躍因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出庭受審。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典型案例
發短信“炸首都機場”
指導意義 按散佈對象是否特定來準確定罪處罰
案發時間:2010年8月4日
刑罰: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澤強原系北京欣和物流倉儲中心電工。2010年8月4日,李澤強爲發泄心中不滿,用手機編寫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機場”,並向數十個隨意編寫的手機號碼發送。天津市的彭某收到短信後報案,警方立即通知首都國際機場運行監控中心,該中心隨即啓動緊急預案,對東、西航站樓和機坪進行排查,並加強對行李物品的檢查和監控工作,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嚴重影響了機場的正常工作秩序。
法院一審判決,認爲李澤強法制觀念淡薄,爲泄私憤,編造虛假恐怖信息並故意向他人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李澤強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檢方點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選擇性罪名。編造恐怖信息以後向特定對象散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不特定對象散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對於實施數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爲的,不實行數罪併罰,但應當將其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編恐怖信息致航班晚點
案發時間:2010年6月13日
刑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指導意義 引起恐慌可認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被告人衛學臣,1987年出生,原系大連金色假期旅行社導遊。2010年6月13日,衛學臣帶領四川來大連的旅遊團用完午餐後,對他人說可以讓飛機停留半小時,遂用手機撥打大連周水子國際機場問詢處電話,詢問3U8814航班起飛時間後說“飛機上有兩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機場接到電話後,立即啓動防恐預案,將飛機安排到隔離機位,組織公安、安檢對飛機客、貨艙清倉,對每位出港旅客資料覈對確認排查,查看安檢現場錄像,確認沒有可疑問題後,當日19時33分,3U8814航班飛機起飛,晚點33分鐘。衛學臣當日即被刑事拘留。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衛學臣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衛學臣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檢方點評:關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爲對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經營、教學、科研等秩序的影響程度、對公衆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處置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衆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應當認定爲“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編恐怖信息勒索錢財
案發時間:2005年1月24日
刑罰: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指導意義 有其他犯罪擇一重罪處斷
被告人袁才彥因經濟拮据,意圖通過編造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勒索錢財。2005年1月24日,他撥打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的電話,編造已經放置炸彈的虛假恐怖信息,以不給錢就在商場內引爆炸彈自殺相威脅,要求該店在1小時內匯款5萬元。該店即向公安機關報警,並進行人員疏散。接警後,公安機關啓動防爆預案,出動警力300餘名對商場進行安全排查,造成該店暫停營業3個半小時。隨後,袁才彥又以相繼撥打福州市新華都百貨商場、上海市鐵路局春運辦公室、廣州市天河城百貨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虹商場、南寧市百貨商場電話,以放置炸彈、引爆炸彈等手段威脅要求對方匯款。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袁才彥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檢方點評: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有關部門實施人員疏散,引起公衆極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關單位無法正常營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認定爲“造成嚴重後果”。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實施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擇一重罪處斷。京華時報記者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