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昨天,在浙江寧海縣,一個案件的審理牽動着衆多人的目光。而它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是因爲它涉及大家最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
2011年,公安機關摧毀了一個覆蓋14省去的“地溝油”銷售網絡,查獲黑窩點6個,生產線兩條,製成品100噸,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32名,
作爲集掏撈、粗煉、倒賣、加工、批發、零售於一體的全環節、跨省份的“地溝油”黑色產業鏈條,這個案件堪稱是全國破獲的“地溝油”第一案,
檢方查明,案件被告人柳立國利用餐廚廢棄油生產劣質油脂並銷售,銷售金額近1億元人民幣。在柳立國招募下,其親友魯軍等6名被告人明知柳立國實施上述行爲,仍受僱於柳立國,幫助採購、生產和運輸。
今年4月17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兩名主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7到15年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之後,7名被告人提起上訴,昨天,經過近8個小時的審理,全國首例特大全環節制售地溝油案二審在浙江寧海縣宣判。
昨天上午9點,庭審一開始,主犯柳立國在法庭上陳述上訴理由時,就拋出了公訴機關的指控是“事後法”的辯辭。
柳立國:適用的法律都是“事後法”,我公司銷售的就是國家標準允許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
柳立國所辯稱的“事後法”,指的是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安全。檢方對柳立國“事後法”的辯詞予以了駁斥。
檢方:“兩高一部”的通知,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刑法規定,並非新法,具體出臺時,本案正尚在審查起訴環節,寧波中級人民法院適用通知並無不當,柳立國等人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同意。
然而在事實面前,柳立國對自己的行爲並無悔意,他認爲自己公司生產的是合乎國家標準的飼料級混合油,沒有當作食用油去銷售,堅稱自己無罪。在回答公訴人提問時,柳立國卻顯得理直氣壯。
公訴人:這個生物柴油的半成品,是不是被你當作所謂的飼料油賣掉了?
柳立國:對!暫時以飼料油銷售掉,但它符合飼料油的標準。
公訴人:飼料油的生產工藝一樣和生物柴油的生產工藝一樣嗎?
柳立國:不完全一樣。
公訴人:那就是說兩個生產工藝完全不一樣的……
柳立國:不是說完全不一樣,是不完全一樣。
在接下來的舉證環節,柳立國等7名被告人並沒能提供新的證據證明無罪。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後,柳立國等7人的辯護律師從被告人有罪、無罪、“地溝油”是否有毒、有害、以及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了辯護。而公訴人則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判認定事實是否有誤;定性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等闡述意見。
這期間,柳立國一直在“不知情”上繞圈圈。他堅持說,不清楚買家惠康公司拿了自己的油之後,充當食用油在市場上銷售。公訴人立即對此駁斥。
公訴人:那麼既然你不清楚,你向公安機關表述相關事實的時候,可以直接表明把油作爲飼料油銷售給惠康公司,惠康公司也當作飼料油去賣了,你沒有必要再虛構惠康公司拿你的油去勾兌豆油,這是矛盾的,也不符合常理。
最終公訴人認爲,柳立國等人以食用油、不合格的飼料油等名義銷售劣質成品油,並最終大量流入糧油市場、飼料企業、製藥企業長達數年,公訴人對被告人的行爲連用了四個“嚴重”。
公訴人:嚴重違背作爲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原則,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安全,嚴重損害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
緊接着,公訴人再次發出振聾發聵的聲音。
公訴人:也許你不會吃自己生產的油,但你不能保證你和你的親人不吃別人生產的有毒有害食品,如果每一個生產經營者都喪失基本的道德底線、職業操守,那麼危害的不僅是我們自己,危害的還有我們的後代、我們的國家、我們的社會。
最終,經過近8個小時的審理,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當庭宣判。
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須受到打擊。今年5月4號兩高出臺《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對這類犯罪的打擊力度還在加大。
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製售地溝油案值超過50萬元,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就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就是說,如果還有人膽敢犯禁,受到的處罰,可能會比我們今天看到的還要更重。(記者杜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