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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時期,當事人溺亡事件屢有發生,對此“挾屍要價”的新聞也時常見諸報端。記者採訪發現,民間撈屍職業行走在“義”“利”之間,相關的法律法規缺失,監管缺位,民間撈屍行爲亟待規範。
今年5月25日,浙江溫嶺一對情侶由於感情原因,女子跳河,隨後男子下河營救,雙雙溺亡。在現場,打撈隊員先談價格,索要一萬二,最後在當地村民和民警的調解下,以一共三千元的代價打撈起兩具屍體。對於這種行爲,有人斥之爲“挾屍要價”,此事也讓職業撈屍人再次站在了風口浪尖之上。
據瞭解,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沒有專業的撈屍機構,也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打撈屍體的工作幾乎都要依靠民間力量來完成,這其中既有相對專業的潛水俱樂部,也有出於愛心的“個體戶”。遼寧瀋陽一家潛水俱樂部的負責人杜剛告訴記者,自己的俱樂部也做下水撈屍的活,每具屍體收費8000元。他還稱,這個職業危險性很高,外加一套專業的潛水裝備就需要兩三萬元,平時維護費用也貴,所以收費高一些是必然的。
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表示,民間打撈屍體的行爲目前沒有十分明確的法律規定與之對應,類似對應的法律詞語是“無因管理”。“由於能力所限,情況又非常緊急,委託撈屍的費用可以說是沒有商量的餘地,有時候漫天要價。這種行爲屬於典型的乘人之危,家屬和撈屍人員之間形成的委託合同關係是在情況危急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達成的。”他提醒,《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以如果當時家屬被迫已支付了高額的撈屍費,顯失公平,從法律角度講,可以要求減少。
王飛等專業人士還認爲,民間撈屍出現的種種問題背後,暴露了法律法規的缺失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缺失。每一次“挾屍要價”現象的出現,都在拷問人們內心的道德底線,希望相關法律能夠儘快出臺,避免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給生命以尊重。(記者範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