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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一高級工程師欲延長退休年齡,訴請撤銷人社部門的退休行政審批,法院以不符合工作需要條件駁回當事人的訴求。記者14日從武漢市中級人民院獲悉,湖北首例女高級專家要求延長退休年齡案審結。
1957年5月出生的鄧某,1982年2月起就職於武漢市一機關單位,期間先後被該單位聘爲工務檢測所高級工程師、直屬機關黨委業務指導(高級工程師)等職。
2012年2月,鄧某將滿55週歲,其所在單位認爲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遂通知其辦理退休手續。鄧某以自己是高級工程師,屬女性高級專家,應60週歲退休爲由拒絕辦理。
當月20日,鄧某所在單位向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報職工退休,提交了有關鄧某的《退休審批表》及人事檔案,其中《退休審批表》“職工個人簽字”一欄註明:因出生日期問題,本人不簽字。
經審查,湖北省人社廳認爲,鄧某年滿55週歲,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條件,於同年5月簽署“准予退休”的審批意見。
2012年5月31日,鄧某所在單位下發通知,告知其從即日起退休。後鄧某起訴至武昌區法院,請求依法撤銷湖北省人社廳批准其退休的行政行爲。
按照國務院及原人事部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退休的政策規定,對年滿60週歲的少數女性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延長退(離)休年齡的,徵得本人同意,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一審法院認爲,鄧某所在單位並沒有考慮因工作需要而延長其退休年齡,故她不屬於政策規定的可到60週歲退休的女性高級專家;被告湖北省人社廳批准鄧某55週歲退休,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鄧某訴訟請求。
鄧某不服,向武漢中院提起上訴,稱湖北省人社廳批准退休的程序違法,沒有徵得自己的同意,屬於濫用職權、歧視女性高級專家。湖北省人社廳辯稱,其退休批准行爲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
經審理,武漢中院認爲,高級專家的退休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鄧某退休前並不在單位的核心技術崗位上,湖北省人社廳依該單位申請批准鄧某退休並無不當。
法院還查明,鄧某在省人社廳作出批准行爲時已年滿55週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
今年4月,武漢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