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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出納員為幫朋友籌措資金,將本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借給朋友使用。鑒於該出納員於事發後歸還了大部分款項,且主動投案,日前,河北區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中年男子劉某是本市一家機械制造公司出納員。2012年1月,劉某利用職務之便將一家設備公司向本單位支付的一筆金額為30餘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借給朋友沈某使用,並協助沈某利用該匯票向廊坊一家門業公司抵押借款28萬餘元,其餘金額作為借款利息。同年3月,匯票到期,門業公司將該匯票貼現。此後,劉某於2012年4月至6月間,分三次歸還本單位人民幣共計24萬元,並於同年10月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