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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項生源。趙小燕攝
6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項生源故意殺人(上訴)一案,並當庭駁回項生源上訴,核准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的死緩刑判決。
項生源,男,41歲,杭州市蕭山區人。1991年7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紹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因本案於2012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逮捕。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嘉興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於2013年5月30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項生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判令項生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一審判決後,項生源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項生源提出,其沒有殺人的故意,原判定性不當;其離開案發現場時被害人未死亡,被害人死因不明;請求從輕處罰。項生源辯護人還提出,偵查機關提取、制作的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存在瑕疵,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原判所確定的附帶民事賠償數額過低,請求改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並審理了此案。項生源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的檢察員參與了庭審。項生源家屬、被害人家屬、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過程。
1995年3月20日11時許,項生源在杭州市蕭山區衙前鎮汽車站附近,乘上由蕭山區衙前鎮吟龍村青年婦女徐彩華駕駛的浙江01-G3705紅色夏利出租車回家,途中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當車輛行駛至杭州市蕭山區農墾一場16隊四號橋南機耕路時,項生源借故下車,並從路邊撿起一石塊隨身攜帶後返回車上。上車後,雙方再次爭吵,項生源持石塊擊打徐彩華頭面部,並掐頸、捂嘴,又將徐彩華拖出車外棄於路邊,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之後,項生源駕駛徐彩華的出租車逃離現場,並將車棄於杭州市蕭山區城北水泥廠旁,離開時取走徐彩華的傳呼機、耳環、現金、駕駛證、行駛證等財物。
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現場勘查出勤登記薄、現場手印袋、排查材料、協查通報、指紋鑒定書、屍體檢驗報告及相關情況說明,證人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人身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項生源歸案後亦有穩定供認在案,所供與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法院認為,項生源因瑣事糾紛,采用石塊砸頭面部、捂嘴、掐頸等足以致命的手段擊打被害人要害部位,並將被害人拋棄路邊,致被害人死亡,足以表明項生源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均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原判認定故意殺人罪正確。偵查機關於1995年案發時制作的證人證言及屍檢報告等證據,均有屍檢照片、現場勘查照片等予以證實,項生源除對被害人當時被拋棄現場的狀況提出辯解外,其餘所供均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偵查機關對相關證據中的瑕疵已作出補強,依法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項生源將被害人拋棄時,即有證人目擊,且隨後報警,此時被害人已經死亡。被害人死亡與項生源行為間因果關系明確,項生源辯稱其離開現場時被害人仍能說話,沒有證據證實。項生源系累犯,依法應予嚴懲。鑒於項生源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且其親屬代為預交部分賠償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判對其判處死緩刑,量刑適當。故項生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改判的意見均不成立。出庭檢察員要求維持原判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項生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原判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酌情判令項生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直接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0萬元,數額適當。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據此,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項生源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並核准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項生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記者裘立華、方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