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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家住7樓的劉先生在樓頂露臺私搭花池種花種菜,6樓兩家住戶以屋頂漏雨為由起訴至法院。日前,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拆除花池,對兩位原告房屋受損部分進行維修恢復原狀。
紅橋區某居民小區內,6樓住戶陳先生房屋部分頂部是樓頂露臺東側部分,6樓住戶張先生房屋部分頂部是露臺西側部分,7樓住戶劉先生房屋與露臺相連。2003年劉先生在露臺西側搭建花池,種植花卉、蔬菜等植物。後來,陳先生和張先生發現房屋漏水,兩家自費對露臺進行維修,後仍有漏水情況。2012年,7樓劉先生在露臺又搭建一塊方形花池,漏水情況越來越嚴重。6樓兩家認為劉先生擅自搭建花池、改變露臺用途,導致露臺防水層被破壞,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劉先生停止侵害,拆除露臺花池,封堵露臺外檐開設的小門,對屋頂防水層恢復原狀;消除對原告房屋內的侵害,恢復原狀。
被告7樓劉先生辯稱,只在花池種花,沒有改成耕田,養花不需要很多水分,下水道沒有堵塞。大部分漏雨之處不在花池的部位。房屋漏雨是小區多年普遍存在的問題,並非搭建花池造成的,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6樓房屋內漏水的現狀,原被告均認可。原告主張系被告在露臺擅自搭建花池、開設小門造成漏水滲水,經法院審判人員現場勘驗確認被告在露臺所搭建花池部位、在露臺外檐開設小門部位與原告房屋受損部位基本吻合。根據生活常理,水具有緩慢滲透和流動存低的特性,被告主張是房屋本身質量問題導致原告房屋漏水,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法院對被告抗辯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對房屋受損部位恢復原狀,要求被告拆除花池和小門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認為是被告搭建花池破壞露臺防水層,未提供證據證明,經法院釋明後不申請做司法鑒定,考慮原告也曾對露臺進行過部分維修,原告要求被告對露臺防水層恢復原狀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被告拆除樓頂露臺中間的方形花池,封堵露臺外檐南面處開設的門;被告對兩位原告的房屋滲漏部位按照國家相關標准維修,並將滲漏部位的裝修恢復原狀;逾期,原告可在執行程序中由執行部門組織進行維修並恢復原狀,原告為此經執行部門墊付的費用由被告負擔;駁回兩名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