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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磚瓦廠職工在工作中中暑,三次住院花了16萬餘元治療費,其中廠方墊付了10萬餘元。該職工是重症中暑,而且造成神經器官受損,語言表達能力降低,生活也依賴他人護理。日前,本市靜海縣人民法院判令廠方再次給付該職工各項費用32萬餘元。
山東樂陵市男子郝某(化名)在本市靜海縣一家磚瓦廠工作。事發當日,郝某在工作中中暑。廠方發現該情況後,將他送到附近的鄉鎮醫院治療,但未住院。但郝某的情況卻越來越嚴重起來,廠方又將郝某送到靜海縣醫院住院治療13天,但郝某仍然沒有好起來的跡象。之後,廠方又將郝某送到一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7天。經診斷,郝某得的是熱射病,也就是重症中暑。這種病是因高溫引起人體體溫調節功能失調,體內熱量過度積蓄,從而引發神經器官受損。由於大腦神經受到損害,郝某回到老家後,又到樂陵市的醫院住院治療了29天。但是,他的身體始終沒有完全康復,語言表達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在治療期間,郝某共花了16萬餘元治療費,廠方爲其支付醫療費10萬餘元。
郝某得病後,廠方向靜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認定郝某爲工傷。郝某得知被認定爲工傷後,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該委員會經鑑定,認定郝某爲“傷殘二級,大部分依賴護理”。之後,郝某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就工傷賠償問題申請仲裁。仲裁部門做出仲裁裁決,由廠方再給付郝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32萬餘元。廠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被告在工作中致傷。經原告申請,已被相關部門認定爲工傷,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並無不當。本案中,雖然原告提出不應賠償的相關理由,但並無充分證據支持其主張。故對原告之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市律師宋曉毅表示,我國現有關於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多達十餘種。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關於致殘等級的標準,有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實施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2002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以上標準首先從標準的制定機關存在着不同。其次相關標準制定的法律依據不同。第三相關標準的適用範圍不同。比如在勞動能力鑑定方面,因爲因工和非因工劃分出兩種不同標準。比如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也因侵權行爲不同而劃分出交通事故和普通人身損害兩個不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