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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針對購房資格審核系統發現的2家涉嫌『婚托』購房的中介門店,北京市住建委進行了綜合執法檢查。據了解,這兩家門店涉及17宗『婚托』購房,其中一名京籍女子在5個月內,曾先後三次與人結婚、離婚,以使對方避開限購,獲取在京購房資格。
限購條件設置中,有京籍戶口家庭具有購房資格,等於賦予了戶籍以無形的價值。而婚姻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的關系,結婚與離婚,從不視其目的而有真偽的區別,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即意味著合法。換言之,即便是明知假結婚,如何懲處都沒有法律依據。
事實上,利益的誘惑與風險同在,『政策性離婚』有假戲真作的,『婚托』購房未必不會變成弄假成真的,財產風險、倫理道德風險都是存在。比如,『婚托』耍賴不肯離婚,要挾要價甚至分房產,抑或購房者同樣耍賴企圖婚姻成真的等等。弄巧成拙或許是對違反普適准則最好的懲罰,但是『橋』影響『路』的規則,不能不反思『橋』的設計本身就有問題。
房產限購政策的初衷是抑制投機性炒房,保持樓市供需的平衡和價格平衡。但是,層層設置的限制條件,在打擊了炒房的同時,也對正常的改善性居住需求及正當投資需求產生了誤傷,出於利益的考慮,形形色色鑽漏洞的伎倆就顯現出來了。並且從實踐來看,條件越多漏洞就越多,不停地給漏洞打補丁,從來都是按下葫蘆浮起瓢。顯然,房地產調控需要更多技術的手段,而非門檻式的管控。文/木須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