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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爲貪圖200塊錢的小利,幫人推壞在路上的贓車,結果被民警現場抓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朱某,男,28歲,與顧某(另案處理)在勞務市場上相識。2012年9月1日10時許,顧某在天津市河東區偷得一輛橘紅色御捷馬牌燃油四輪車,不料將車開至河東區十一經路立交橋上時,車輛突然損壞。焦急的顧某便立即打電話給朱某,讓其幫忙把車從橋上推到橋下,並答應給朱200塊錢的報酬。隨後,朱某立即趕到現場,在明知損壞車輛是贓車的情況下開始幫助顧某推車。失主發現車輛被盜後立即報警,警方經過偵查迅速鎖定了被盜車輛,並第一時間趕到十一經路立交橋。見民警到來,朱某拔腿就跑,警方隨即展開追捕,最終在一居民樓裏將朱某抓獲。
經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四輪車價值人民幣20065元。近日,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朱某某無視國家法紀,明知是贓物而予以轉移,其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依照我國《刑法》第312條第1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案中,朱某在明知是贓車的情況下,還爲貪圖200塊錢的報酬幫犯罪分子轉移贓物,所以構成犯罪。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如果發現贓物,請及時報警,切勿爲貪圖小利而幫犯罪分子窩藏、轉移,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通訊員何江江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