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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對兩起製作假酒案做出判決,兩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某(化名)在某農場的平房內,生產和銷售冒用他人註冊商標的白酒。2013年1月,工商部門在農場內查獲周某冒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十里香”等白酒768箱,以及包裝物、散裝白酒、作案汽車等。經鑑定,涉案假冒白酒貨值人民幣18萬餘元。法院認爲,被告人周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生產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以次充好的白酒,其行爲已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和假冒註冊商標罪。最後法院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2011年,被告人胡某(化名)在租賃的房屋內灌製假冒他人品牌的白酒。2011年,公安機關從其租賃處查扣冒用“鹿神”、“小刀”、“水井坊”、“劍南春”、“小糊塗仙”等品牌的白酒1429箱。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這些假酒貨值人民幣30萬餘元。最後,法院判處胡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