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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家境貧寒一直未婚,爲尋求性刺激竟多次入室猥褻強姦鄰家12歲女孩。福建寧德市中院22日披露,蕉城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判處連某有期徒刑9年,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連某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2月,連某趁鄰家12歲女孩小華的父母不在家時,竄至小華家中,在廚房內用威脅、恐嚇的手段將小華褲子脫下猥褻,並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經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連某先後十多次竄至小華家中,對其進行猥褻、強姦。
案發後,連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連某已補償小華6萬元人民幣,並取得小華親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爲,連某多次姦淫未滿14週歲幼女,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連某爲滿足其性刺激,多次對幼女實施淫穢行爲,其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情節惡劣,依法實行數罪併罰。連某多次猥褻幼女,依法從重處罰。案發後,連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並補償小華6萬元,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且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葉茂 曾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