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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使慈善組織迴歸民間,國內很多省份近年來大力推動慈善組織“去行政化”,取得不小進展。但是,記者近日在多地採訪發現,由於黨政羣機關、事業單位臨退休或已退休的官員大量在慈善組織擔任負責人,慈善組織“去行政化”難度仍然很大,已成爲國內慈善組織建設的一大難點。
慈善組織負責人多爲退休官員
出生於1954年的原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長、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局長方國平,在快退休的時候轉到上海最大的慈善組織——上海市慈善基金會任副理事長、祕書長,而該慈善組織的會長是由一位退休老幹部擔任。方國平告訴記者,爲了體現“去行政化”,他是辭去原行政職務轉到市政協後,再擔任現有職務。
相對於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在“去行政化”上的謹慎舉措,內地省份表現得顧慮少多了。有一位西部省份的民政局長告訴記者,由於“僧多粥少”,本地區的慈善組織已很難再安排下老幹部擔任負責人,成了他最撓頭的事。“很多老幹部職務比我高,或是我的老領導,你說叫我咋辦?”
記者採訪發現,越是到基層,慈善組織由退休官員“挑擔”的現象就越普遍,這在全國已是共同的情況。如深圳有的區社會團體現任負責人,出自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比例高達49%,而上海街道辦事處辦的一些慈善組織,很多也都是讓老幹部負責。
大量老幹部在慈善組織任職,加大慈善組織“去行政化”的難度。廣東省社會工作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劉潤華說,慈善組織“去行政化”的目的,就是不能作爲政府的延伸,成爲“二政府”。一些官員在退休後不僅有社會影響力,而且行政影響力也很大。
上海交通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徐家良教授告訴記者,據其調查,即使在國內“去行政化”最好的廣東省,當地政府部門也只是形式上離開慈善組織,但又大多通過退休幹部任職的方法造成了慈善組織的行政化。這種隱性行政化的慈善組織,使得國內慈善組織“去行政化”的改革更加困難。
“去行政化”是否等於“去退休官員”?
記者調查發現,退休幹部的大量任職已對國內慈善事業造成了多方面的影響,既有負面的,也有正面的。從調查來看,老幹部任職慈善組織目前最被社會病詬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任職時多是領導任命,即使有選舉也是走過場,使得一些地方的慈善組織成了老幹部“俱樂部”;二是募捐時常以行政影響力來影響捐助人,造成“以權募捐”的事實;三是運用捐款時缺少專業化的知識和技能,慈善效果差。
上海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盧漢龍說,這些行爲都破壞了慈善講究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民間屬性。從法理上看,退休官員不是不可以到慈善組織任職,關鍵是這些老幹部轉到慈善組織後,在使用行政、社會資源時應有法有規,要講究“公益倫理”。尤其是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後,民間慈善組織大量興起,現代慈善事業大發展,在慈善組織中如何妥善用好老幹部已成爲一個突出問題。上海市民政局慈善事業和志願服務促進處處長謝家琛說,我國慈善事業現在正面臨從傳統向現代轉型,現代慈善事業要求政社分開,這就需要民間力量發揮主要作用,進一步使現有慈善組織“去行政化”
慈善組織“去行政化”也不是說就不需要老幹部了。記者採訪的國內多數專家都肯定了老幹部在慈善事業上的歷史貢獻。總的來說,雖然也存在一些老幹部任職慈善組織是爲了繼續有事管、有車坐、有錢報銷,但是大多數老幹部任職慈善組織的目的還是爲了老有所爲,爭取爲社會多做貢獻,如上海市慈善基金會任副理事長、祕書長方國平任職以來就爲國內慈善事業做出了很大貢獻,很受慈善行業內人士的認可。
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馬宏對記者說,退休官員是我國慈善事業寶貴的人力資源,這些人中很多都是社會精英,可以有效彌補我國慈善事業人才短缺的問題。只是要妥善用好這批人才,得先進行制度建設,避免出現公權力向私權力輸送利益的情況。
慈善穩妥“轉型”中發揮退休官員“正能量”
爲了在慈善組織“去行政化”的前提下發揮老幹部的“正能量”,北京、上海、廣東等地多位基層官員和專家建議,國家需用“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方式穩妥改革,解決老幹部問題,以使國內慈善事業保持平穩發展。
在國內慈善組織任職的老幹部現在分爲兩大部分:一是對於在職幹部兼職的這部分人,專家們的意見幾乎是一致的,即應全部退出慈善組織,或是辭去黨政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專門任職於慈善組織。上海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盧漢龍認爲,兼職形成的老幹部“兩棲身份”,已在客觀上造成慈善組織的行政化,國家需出臺法規明令禁止這種情況;二是對於在慈善組織任職的退休老幹部,多數專家建議應採用“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方式穩妥改革。廣東中山大學公民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朱健剛教授、上海交通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徐家良教授等人強調說,這一改革必須是漸進性的,才能最大程度地減小阻力。
具體而言,對於尚未在慈善組織的老幹部,對其可以按現代慈善的標準嚴格要求,如任職慈善組織,今後首先需通過國家組織的社會組織工作師、會員管理師或勸募師等工作人員的資格考試;要擔任慈善組織負責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應公開參與招聘和差額選舉;對於“以權募捐”和運用善款不妥的,則要進行問責。
對於已在慈善組織任職的老幹部,則可逐漸改變,慢慢消化。如可規定這些老幹部在慈善組織任職的最大年齡,或是規定只能在慈善組織幹滿一屆,再要任職則需參照“新人新辦法”進行。(新華社記者毛海峯、王蔚、勿日汗、陳夢陽、程羣、李江濤採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