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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於半年之間,先後8次夥同他人以持刀入室、尾隨女子施暴等方式實施搶劫,劫取財物共計價值10萬餘元。日前,該男子及其兩名同夥均因搶劫罪被北辰區法院判處刑罰。
今年22歲的金某原系內蒙古農民。2011年12月6日至26日間,金某分別夥同同鄉張某及他人,在內蒙古通遼市、本市北辰區青光鎮及北辰區雙街鎮,三次持刀入室搶劫,劫取多名被害人的黃金項鍊、黃金手鐲、現金及手機等財物,總價值7萬餘元。隱匿數月後,金某又於2012年3月底“復出”,夥同同鄉王某等人,分別在本市北辰區及內蒙古赤峯市等地,以尾隨獨行女子進入樓道、車庫等處,再實施暴力搶劫的方式作案,兩個月間作案5次。其間,王某還獨自夥同他人在赤峯市搶劫兩名女子的黃金項鍊等財物。2012年5月25日,金某、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當月27日,張某被抓獲。
綜上,被告人金某搶劫8次,其中入戶搶劫3次,劫取被害人財物共計價值10萬餘元;被告人王某搶劫7次,劫取被害人財物共計價值4萬餘元;被告人張某入戶搶劫1次,劫取被害人財物共計價值2萬餘元。結合上述犯罪事實,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8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00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劉志敏魏洪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