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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樁二手房交易,買家和賣家都是“80後”年輕人。合同簽訂後,買家交了兩萬元定金、房產中介服務費、貸款服務費等一應費用後,賣家卻遲遲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眼看買賣黃了,買家如何要回自己的損失並主張相關合法權益?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人們的習慣思維,買家可以主張定金雙倍返還以及其他費用的損失,也就是說要回本來交的兩萬元和其他費用,再多得兩萬元。一般人的思維僅此而已,律師卻認爲不然。買主爲此找到擊水律師事務所,長於民事案件的安剛律師看了他們手裏的一系列材料後,幫他們支招:“你們的合同裏還約定了違約金,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這樣可以多得房款的百分之十。”
訴爭房市值85萬元,百分之十就是85000元。在律師的支持下,買家提起訴訟,主張被告小兩口返還定金兩萬元並賠償85000元違約金,同時支付房產中介服務費、貸款服務費等一應費用損失。法庭上,被告小兩口稱賣房期間正在鬧離婚,一方賣房另一方不同意,而且稱自己並沒有見到定金。但此意見因爲沒有提交相關證據,未被法院採納。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返還並給付原告一併12萬餘元。至此,律師成功地爲原告多爭取出85000元利益,原告表示滿意。
律師點評
如遇違約情形
注意保留證據
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介紹說,本案系一宗較爲典型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房屋的出售方系夫妻關係,簽約時原告和被告夫妻都在場,不存在夫或妻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形。房屋交易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是有效的。
合同簽訂後,原告積極履行合同義務,而被告方以夫妻發生矛盾爲由,長時間拒絕履行。無論是房屋中介還是原告,均多次催告二被告繼續履行,但是其仍然拒絕。根據《合同法》規定,二被告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起訴時,如果選擇適用定金條款,訴訟請求爲6萬餘元;如果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訴訟請求爲12萬餘元。根據《合同法》規定,原告只能選擇其一。我們認爲,原告應該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首先,合同中約定了一方根本違約時,對方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爲房屋價款的10%,數額高於雙倍定金。其次,被告違約導致原告購買其他同等條件房屋的成本加大,雙倍定金不足以彌補原告的損失。在此,安剛律師提醒讀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儘量選擇正規的中介機構。如果對方有違約情形,要注意保留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