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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贍養糾紛案中,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判決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由於子女與老人有矛盾,根本不執行判決。而後在法官的勸導下,子女們雖然同意“回家看看”,卻只在門口“看看”,連門都不進。(8月5日《江淮晨報》)
讓子女“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從法律角度保證老人的權益,但在現實中,卻是遭遇執行難的困境,這雖然是可以想象出來的,可一旦出現,卻也讓人難以接受。其實,子女和父母要對簿公堂,要通過法律纔能“回家看看”,就意味著沒有多少人情味了。即便是法律規定很詳細,這些子女不是“門口看一眼”,而是陪坐在老人旁邊,如果感情上不融洽,和老人無話可說,也是無比尷尬的。但出現這種情況,並不是說立法就沒有意義,這只是人性的尷尬。
值得欣慰的是,當子女實在不願意接納母親時,法官也知道“強扭的瓜不甜”,而是換了另一種方式執行。執行法官在得到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帶著老太太奔走於各家敬老院,為老人尋找另一種歸宿。這其實也是法律的溫情,如果沒有立法,可能法官也不會管這樣的事,那麼老人該怎麼辦?誰來關心老人的晚年?
誠然,做子女的都該善待老人,但我們也應該看到現實的丑陋一面,的確有不少子女是不會善待老人的,此時,就需要法律出來主持公道。而道德的譴責是解決不了根本性問題。
法律不是萬能的,道德更不是萬能的,但兩者能夠有機結合,卻也能夠解決不少困難。具體到老人身上,體現的絕不是法律的尷尬,也不是說明法律在“常回家看看”方面就沒有意義。人性的尷尬,需要法律,也需要道德,當然也需要政府兜底的社會福利。文/濱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