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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在爲他人維修貨車期間,意外被氣焊噴出的熱浪燙傷眼睛和麪部,致9級傷殘。事發後,該男子狀告僱主賠償損失,僱主卻提出應由車主承擔責任。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僱主賠償受傷男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的70%,計8.9萬餘元。
邱某是本市西青區一家農機配件經營部的業主。2011年10月,本市男青年馬某受僱於邱某,從事農用車維修工作。同年12月11日,邱某派馬某到西青區王穩莊附近對盧某發生故障的貨車進行維修。其間,盧某租了個氣焊,由其同車人齊某使用氣焊切下右後半軸蓋。後來,由於半軸遲遲砸不下來,馬某上前查看,不想被氣焊噴出的熱浪擊倒。事發後,盧、齊二人將馬某緊急送往醫院。經診斷,馬某雙眼熱燙傷、鈍挫傷、結膜角膜深層異物;眼瞼面部皮膚熱燙傷、挫傷。經治療,馬某於2012年1月4日出院。而後,馬某提出,此次事故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痛苦,但邱某僅爲其支付了部分費用便置之不理,爲此,起訴要求邱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計2.4萬餘元;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計11.7萬餘元。
訴訟中,被告邱某辯稱,馬某雖受僱於他,但此次事故中,邱某已明確告知馬某不同意使用電氣焊,所以,他在此次事故中沒有責任,不同意馬某訴求。案件審理期間,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馬某面部損傷被評定爲9級傷殘。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告身體受到了傷害,可以通過僱傭法律關係填補其損失,也可以通過侵權法律關係請求侵權人賠償其損失。現原告自願選擇僱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應予尊重。被告邱某經營的農機配件經營部,其經營範圍系農用三輪車配件零售,沒有對車輛進行維修的資質,而原告也沒有維修車輛的資質。被告未審查原告是否有相應資質以及安全生產工作的條件,引起該事故發生,應爲此承擔相應責任。原告作爲完全行爲能力人,在案外人使用氣焊的情況下,應當預見可能會受到傷害,而其卻冒險作業,對損害的發生亦有一定的過錯,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對於被告所提“原告的損害是因爲氣焊造成的,其損失應由車主及使用氣焊的人來賠償”的答辯意見,因本案案由是勞務合同糾紛,適用僱傭法律關係。被告作爲原告的僱主,應對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承擔民事責任。故被告此項答辯意見不予採信。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啓明 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