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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前如不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餐後不提示消費者打包剩菜,餐廳或將被處以2000元?1萬元罰款。珠海市創文辦、市文明辦近日委托北師大珠海分校中國經濟特區立法研究所起草了《珠海市餐飲浪費處罰暫行辦法》,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8月8日《廣州日報》)
這個“餐飲浪費處罰辦法”我認為很不靠譜,首先,所謂“提醒打包”,提醒沒提醒如何確認?又如某消費者所言,剩菜多到什麼程度,什麼樣的剩菜纔值得打包,並沒有一個標准,經營者如何決定哪種情形該提醒或不提醒呢?
其次,這個“辦法”應屬於地方立法概念,然而地方立法的權力主要在人大,行業法規的立法也應由政府職能部門負責,創文辦與文明辦這樣的機構,理論上說並不具有社會管理職能,主要擔負精神引導方面的工作,那麼不管是立法還是執法,恐怕都名不正言不順。當然,更嚴重的問題是於法無據。
筆者認為,“餐飲浪費處罰辦法”的一個極大誤區,是混淆了公權與私權的界限,公權力管了不該管的事,是私權利領域闖進了公權力。對社會管理特別是民眾私權利范疇的問題,宜多一些溫和、人性化,比如公益宣傳,並為減少浪費提供盡可能的服務措施。而說到處罰,很有必要先在公務招待領域中推行,並創造條件讓公眾監督。古語說“以吏為師”,那麼對餐飲浪費的處罰為何不先從政府部門實施?文/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