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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潘強,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主任,54歲,曾代理過全國矚目的“羅彩霞姓名權被侵案”和是見義勇爲還是撞人事故的“許雲鶴案”。這些至今仍然熱度不減的案件讓潘強成爲在老百姓中知名度極高的律師。談到他的個人經歷卻十分簡單,他1977年考上大學,1982年畢業到中學教書,1996年正式辭職做律師,之前做了三年兼職律師。經過長年努力,潘強個人在2012年被司法部、全國總工會和中華律師協會評選爲第四屆全國十佳職工維權傑出律師;擊水律師事務所2012年被天津市委市政府評選爲天津市先進集體。
潘強始終認爲律師這一職業非常崇高,多年來,保有強烈的職業自豪感。他說,法律賦予老百姓的權利,往往需要通過律師才能變成現實。他自律極嚴,很喜歡一位同仁說過的話,並將其奉爲執業的圭臬:“有理的官司打輸了,是可恥的事情;沒理的官司打贏了,也是可恥的事情。”
2009年,湖南女孩羅彩霞發現有人冒用自己的名字和成績上了大學,於是將學校、當地教委等統統告上法庭。羅彩霞此時已在天津師範大學讀書,所以,本案由本市西青法院審理,當時受到了國內外媒體的強烈關注。法院開庭後,上午庭審休庭,中午央視就做了報道。潘強代理原告羅彩霞參加了訴訟,努力促成案子進行調解。開庭時,在宣讀完起訴狀後,潘強律師一方很策略地向法庭提出:“此案如果被告要求調解,我們同意。”被告當然接受調解。經過反覆接觸,最後被告答應將賠償款提升到4萬元。羅彩霞說:“我們湖南人不喜歡這個4。”要再增加5000元,對方不答應,羅彩霞於是不準備調解了。潘強怕一番心血付諸東流,並表示自己可以替給這5000元,耐心說服羅彩霞繼續同被告調解。最後法官勸說被告答應賠償4.5萬元,此案終於圓滿解決。
許雲鶴案,輿論一邊倒,都向着許雲鶴。潘強接下這個案子、代理原告王老太出庭前,很多人勸他別接,因爲對他而言,在這樣的輿論“攻勢”面前,案子不管如何判決,對他而言很可能勝敗皆輸。然而,潘強認爲,在訴訟中任何人都有自己的訴訟權利,而要讓王老太自己行使好這些權利,幾乎是不可能的。潘強與辦案律師安剛等經過對案子的研究,向法醫詢問,個人又買了醫書仔細研究,認爲老人的傷是受到巨大外力造成的,自己摔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由此堅信許雲鶴不是見義勇爲,覺得有責任幫助大衆明辨是非。一審判決書中的說理部分用了“嚇一跳”、“很可能”等字眼兒,在網上引發很大爭議。可是,人們沒有注意到許雲鶴在陳述中存在很多前後矛盾的地方。於是提出對原告進行傷情鑑定,以確定其傷到底是撞出來的還是摔出來的,讓科學作最後的判決,法庭同意了。可是,北京鑑定機構說鑑定不了。受傷的老太太態度堅決,一定要做鑑定。由此進一步堅定了潘強等人的信心。最後,上海的鑑定機構作出了和潘強等人同樣的“鑑定結論”。二審法院由此維持原判,辦案律師的觀點被法庭全部採納。
追究律師責任“扣除”賠款
潘強對自己及所裏的律師要求非常嚴格,他常說:律師不能犯錯誤,律師的錯誤有時會讓當事人付出自由、尊嚴甚至生命的代價。十幾年前潘強所內有一名律師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子。當事人是一名安徽人,才二十來歲,開車將人撞死。車主投了保險,保險公司可以賠償4萬元錢。潘強指示律師力爭做好被害人家屬的賠償工作,求得原諒,爭取判一緩刑。案件進展比較順利。庭長給潘強打電話,請律師做當事人的工作,先墊上8萬元賠償款,安撫好被害人家屬。潘強懇請法院去保險公司要那4萬元賠保的錢,當事人再出另外4萬元。法庭同意,同時表示,如果賠償問題處理得好,可以考慮判處被告人緩刑。可是,當辯護律師做當事人工作時未盡說明說服,致使被告人家屬未交那4萬元錢。最後法院判決當事人3年有期徒刑。後來經潘強勸說,二審時當事人交了賠款,結果改判有期徒刑半年。當事人大年初五才從看守所裏放出來。
這個年輕小夥在看守所裏過了春節。此事本來可以避免。潘強於是問律師怎麼辦,代理律師說:“扣我錢吧。”潘強說:“好,扣多少?”“一半兒?”“不行,必須是全部,什麼時候你離開擊水我再還給你。你的一個錯誤,導致被告人在監獄過的春節。”
讓受傷老太“心滿意足”
潘強領導的擊水律師事務所一年能做一千多個案子,多數是小標的案件,收入不是太高。但是潘強很滿足,他覺得作爲一個人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內心的安寧,而不是金錢或其他的東西。在代理案件時,他從不將金錢利益放在第一位。他要求自己和所裏的律師,不僅讓委託人在案件未結時滿意,結案後也要滿意;不僅讓委託人現在滿意,將來回過頭來還滿意;不僅讓委託人不懂法時滿意,懂了法還滿意。他認爲,只有做到這個境界,作爲一名律師纔會感到內心安寧。
有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按照協議,潘強要代理預審、起訴、一審三個階段,共收費1.2萬元。從經營的角度,三個階段做完律所能掙1.2萬元,但律師主動和檢察院批捕科聯繫,反映律師觀點,當事人根本就不構成犯罪,經過努力,最後偵查階段案子就結了,於是按約定退回委託人9000元錢。這樣的事情在擊水的律師看來再正常不過,律所寧可退錢,也不能讓三個階段走完。潘強在一次與南大研究生座談時說,律師絕不能以掙錢爲目標。如果把律師的工作比喻成將大樹破成板材,那麼鋸末就是律師掙的錢,錢是律師職業的副產品。
在另外一個案子中,當事人是一名80多歲的老太太,她乘坐某大學的校車,校車司機臨時上廁所了,沒拔鑰匙,有個精神病患者乘機駕車撞到樹上,導致老太太肋骨骨折。老太太聘請擊水所的律師訴某大學和精神病人賠償。潘強後來發現精神病人沒錢,無法賠償。法院則傾向於判精神病人負主責,某大學負次責,而且按份擔責。潘強指示律師請老人趕緊撤訴,改告某大學違約,由某大學負責賠償。但是,老太太並沒有撤訴。結果,法庭只判某大學兩成責任,大部分賠償款沒法到位。老太太不樂意了。潘強認爲律師確實有錯誤,說服力不夠。於是告訴大娘把申請執行的任務給他,他每月給她2000元,直至將老太太未能執行的賠償款全賠給她。潘強說,這樣雖然損失了金錢,但內心寧靜。
一個官司打了八年
作爲律師,只要盡到自己最大的努力,不論結果如何都算對得起當事人。潘強卻常常難以這樣“超脫”。他自稱辦案過於執著,有時甚至到了“偏執”的地步。有一次,所裏的律師接了一個離婚案,當事人是女方,她表示同意離婚,但共同居住的房子需要分割。可是,男方稱房子是其父母的,產權證也是父母的。而在此之前,男方的父母起訴兒子,索要房子。法院調解中,在未有女方參加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還”給了男方父母。該案程序顯然存在嚴重問題。只有程序正義才能保證實體正義。潘強要求辦案律師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又去高院申請再審,又被駁回。至此潘強仍沒有放棄,將此情況向各方面作了反映,終於有了結果。最後案子終於得以重審,法院判決男方給予女方7萬元補償。
另外一個案子與此有點相似。原告向被告預付10萬元購買商品,貨未送到,錢也沒退。擊水律師代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說此事屬於傳銷,不歸法院管轄,駁回了。原告上訴中,二審法院仍說是傳銷,維持了一審裁定。我國法律規定傳銷歸工商局管,擊水律師於是又去工商局反映,可是工商局卻說這不是傳銷,也不管。潘強於是乾脆起訴了工商局,展開行政訴訟。可是,這一次法院卻判決說此事不是傳銷,駁回了原告的訴請;潘強上訴,上級法院又駁回了。
其實道理很簡單。即使是傳銷,該處罰處罰,10萬元錢該還得還。經過曠日持久的努力,法院終於立案,最後判決被告返還原告7萬餘元。這個官司打了8年,前後10多個律師參與進來。
重新鑑定傷殘等級
目前潘強領導的擊水律師事務所是一支百人隊伍,設有黨支部、團支部、工會和女工委員會。由於日常管理工作很多,他辦案都是擠時間的。一天,他接待了一個不到四十歲的盲人:15年前在一次事故中,他雙目失明瞭,已定親的女友離他而去。經過訴訟,盲人得到了3萬多元的賠償。面對這個從河南來的盲人,潘強感慨萬千,他感慨歲月的磨難,感慨生命的頑強。他本能地認爲,此案不能就此了結。因爲,這個盲人還有很長的人生路。經過找法醫諮詢得知,盲人的殘疾應爲四級,而當年不知何故評了個八級傷殘。潘強出資爲盲人重新做了傷殘鑑定。一名年輕律師不解潘強爲什麼對這個人這麼上心,潘強說:“這是咱的社會責任。吃飽飯的人,對於吃不上飯的人有他的社會責任;有錢人,對於沒錢人有他的社會責任;懂法的人,對於不懂法的人有他的社會責任;看得見的人,對於看不見的人有他的社會責任。從以上哪一條論,我們對他都有社會責任。我們一定要讓他看到法律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