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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出臺。新辦法將深圳市的公共廁所分爲市政公共廁所、社會公共廁所和協議公共廁所三大類。公廁產權單位擅自收費、停用或拆除公廁的,將被處以最高5萬元罰款。此外,對於在公廁內亂塗亂畫、吸菸、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爲,有關部門將處以100元罰款。有市民質疑如何監督與執法。(8月19日《羊城晚報》)
對城市公共廁所的建設、管理、使用和監督專門出臺地方性法規,這在全國並不多見。深圳此舉值得肯定。但這並不代表這部地方性法規中所暗嵌的瑕疵,就可以被忽略掉。審視和關注這些瑕疵或將給我們的立法理念帶來一些調整。
當地市民質疑的不是沒有道理。不是故意尿歪也要罰嗎?如果監督與執法跟不上,相關規定會不會成爲一紙空文?深圳此前曾出臺禁菸條例,但實施多年卻沒有開出一份罰單,現在廁所內不準吸菸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怎麼落實罰款?違規行爲如何界定?若要一板一眼地落實廁所內的罰則,就必須一座廁所內至少配備男女各一名具有執法權的執法者,顯然,這是任何一座城市都做不到的。
法規文本要講求嚴謹、周密、完整,這本沒有錯。但是,立法、執法、司法不是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在立法的層面,需要考慮到“下游”的兩個問題,一是執法成本問題,二是對社會生活實際產生的規範與引導效果。立法者如果只站在自己的層面上,追求法規文本的嚴謹、周密、完整、甚至包括罰則的嚴厲性,一旦不接地氣,就會讓執法層面束手無策,並且導致社會生活不得不去破壞和衝擊法規,反向培育無視法律的社會氣氛。
其實,類似的法規條款並不少見。譬如,道交法第89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罰則看似合情合理,也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但付諸現實,卻很難一以貫之地執行到位。其負面效應在於,行人在馬路上受到了法律界限模糊的“訓練”。
諸多事件表明,不按法律辦事的結果,會逐漸蘊積一個風險社會。種種特權與個體戾氣暫且不說,最起碼在立法的層面需要考慮到執法的可行性,和對社會生活文明規範的可能性,以不致法規本身就暗嵌着不按法律辦事的“後門”,給民衆以法治精神模糊的負面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