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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暑期即將結束,旅遊歸來的市民可能在旅途中有過一些不快或糾紛。市旅遊質監所提醒,如果消費者發生旅遊糾紛,可保留好合同等證據,向市、區縣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在維權時,有如下這些問題需要注意。
四種糾紛可以投訴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受理旅遊投訴的範圍主要包括四個方面:認爲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的;因旅遊經營者的責任致使投訴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發生爭議的;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不可抗力”有界定
旅遊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是指因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含自然原因(如海嘯、地震等)和社會原因(如戰爭、動亂等)。
遊客也有違約一說
旅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違約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發生旅遊糾紛時,旅行社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若遊客爲違約方,遊客也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對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主要表現爲遊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約時,應根據距離行程開始的時間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國內旅遊,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至4日,支付團費總額50%;出發前3至1日,支付團費總額60%;出發當日,支付團費總額80%。如果是出境旅遊,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出發前30至15日,支付團費總額5%;出發前14至7日,支付團費總額15%;出發前6至4日,支付團費總額70%;出發前3至1日,支付團費總額85%;出發當日,支付團費總額90%。(記者胡智偉通訊員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