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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通過中介將自己承租的企業產房屋售與他人。不想,買方在支付房款後辦理房本時,遭到房屋所屬企業拒絕。買方爲此將賣方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索賠房屋上漲損失、利息損失、租房費等。日前,紅橋區法院審理本案後,判決解除原、被告與中介方簽訂的《房產交易合同》,被告雙倍返還定金。
市民方某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在選中位於紅橋區的一套企業產房屋後,方某於2012年11月29日給付賣房的付某定金2.5萬元。同年12月1日,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簽訂《房產交易合同》,約定成交價格爲108.5萬元。合同簽訂後,方某按約給付了房款,不想,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一起到房屋所屬企業某建設公司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時,卻遭到了該建設公司的拒絕。方某由此認爲,是付某的過錯導致房屋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給其造成損失,爲此訴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付某辯稱,房屋所屬企業某建設公司告知其不能變更承租人後,其曾多次找到企業辯論此事,但均未果。原告將房款付到其賬戶後,建設公司通知原告可以入住,但原告沒有入住。付某認爲其盡到了賣房人的義務,沒有違約。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被告所交易的是第三人某建設公司所有的企業產房屋使用權,對該使用權的變更同時需遵循被告與某建設公司之間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該合同要求承租人轉讓住房使用權的,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徵得產權方書面同意。被告未證明產權人同意轉讓使用權,且庭審中產權人表示不同意轉讓訴爭房屋的使用權,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承擔違約責任。現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依法准予。被告辯稱應由第三人某建設公司承擔責任,與本案系不同法律關係,本案中不作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根據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約定,賣方未能履行合同條款雙倍返還定金。(記者孫啓明 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