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審。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增加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8月27日《西安晚報》)
建議增加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是從立法的高度明確明星代言所應承擔的責任。有些論者表示,這是有意推卸監管部門的責任,而將相關責任讓他人分擔。這樣的論調初看之下似乎有些道理,其實是站不住腳的。首先,一些虛假廣告可謂假得違背常識,明星和其經紀人及團隊也對此心知肚明,但由於利益誘惑,一些代言人往往就失去了原則,明顯不該代言的卻代言了。當然有些明星可能真的不夠“專業”而代言了虛假廣告,出事之後覺得自己很冤枉,其實這不是冤不冤的問題,而是其在代言之初就缺乏責任意識的體現。明星不能因為自己不是檢驗產品的專業人士,就不顧任何後果隨便代言,反而更應該為自身的影響力擔當起相應的責任。
其次,消法的修正是進一步厘清各個環節所應承擔的具體責任,而非將監管的責任分攤。即明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其中一個環節的增強,它與廣告監管、企業產品質量監管必然是一個相互配合的關系,都應充分落實監管責任。
因此,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民事責任是一種責任細化。誠然,在產品監管到位和權益落實上,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而細化責任,無疑是法治進步的表現。文/寇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