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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社會強調政府管理,並且是一元化管理,而現代社會強調社會治理,並且是多元治理。現代社會的社會治理格局,必須要有新的角色與政府分擔治理職責,而社會組織就是一個新的角色,它是除政府以外參與社會建設的重要主體。“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改進社會組織管理,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社會組織建設蓬勃發展,並承擔着更多的社會職責。但是,我國由於立法的滯後,社會組織建設尚存在很多問題,有待納入法治軌道,通過法律引導規範它的健康發展。
首先,社會組織以社會公益活動或互益活動爲主旨,從其建立之初,就具有一定的社會公信力,所以,更需要納入法治軌道,防止其欺騙善良民衆。比如,人們願意向慈善組織捐款,是想借助這一平臺,表達慈善之心,服務於社會。儘管公民非常信任這類社會組織,但是,如果社會組織建設不納入法治軌道,就可能讓其利用人們的善良願望,揮霍公衆捐款,抹煞和欺騙人們的善良願望,甚至會出現借社會組織之名,謀取非法利益的現象。
其次,良好的社會組織能力有助於形成組織與環境的良性互動,獲得競爭優勢,保證組織的持續健康發展。社會組織能力體現在多個方面,比如財務管理能力、人力資源管理能力、領導能力、戰略規劃能力等等,這些能力的建立與展現如同公司法人的能力一樣,需要藉助內部完善的治理結構,必須通過法律予以引導規範,而不應該隨意設置。社會組織不同於公司法人,社會組織的出資人(捐助人)與受益人的角色是分離的,社會組織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在所有權、經營權與受益權“三權分立”基礎之上的。所以,沒有法律的規範,很難實現社會組織內部權力的平衡,出資人從理論上來講是不應該獲利的,但是,現實卻往往未必如此。如果社會組織的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不但會使其缺乏承擔社會職責的應有能力,而且,還會破壞利益分配理念,使社會組織偏離應有的發展軌道,影響其健康成長。
總之,社會組織建設需要法治化,特別是當前,由於我國已有的社會組織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自身能力不夠,缺乏科學合理的內部治理結構,信息不透明,財務制度不健全,帶有濃厚的官民二重性特色,獨立性不強,這些現象要求必須加強法治建設。只有加強社會組織的法治建設,按照法律的要求,培育組織的獨立性,增強其活力,纔會使社會組織更好地獨立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
(作者爲中央黨校教授)
《人民日報》( 2013年08月28日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