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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大爺到銀行領取退休金時,不慎摔倒致骨折。出院後,受傷大爺起訴銀行賠償損失,銀行方以事發時其地面沒有易滑物質為由拒絕。日前,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地面無易滑物,但銀行未盡到安保義務,亦應承擔四成責任,據此判決被告銀行賠償原告醫藥費、護理費等計1.9萬餘元。
2011年12月19日上午,退休老人周某到位於本市北辰區的一家銀行領取退休金。其間,周某坐在銀行大廳內的聯排坐椅上等候,輪到辦理取款業務時,周某起身走向櫃臺時不慎摔倒受傷。後救護車趕到現場,將周某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周某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為此住院治療171天,直到2012年6月纔出院。由於無法與銀行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周某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方賠償其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共計4.8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銀行辯稱,原告在其大廳內辦理業務時,地面並不存在水跡或油脂等易滑物質。事發當天,辦理業務的客戶比較多,原告作為成年人,在能夠預見危險存在的情況下,沒有主動要求銀行工作人員幫助,不顧自身年齡較大且身患疾病行動不便,強行擠過鄰座的客戶,導致其重心不穩摔傷。原告摔傷後,銀行工作人員及時撥打110和120協助原告去醫院救治,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針對被告方的辯解,原告周某的代理人提出:首先,原告摔傷的原因除地面過滑外,還有被告處的前後兩排坐椅間距過小等因素;其次,原告年齡較大且身體不好,被告工作人員應給予較多關照;此外,銀行對儲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所以,被告銀行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原告到被告處辦理取款業務,在地面沒有任何障礙物和易滑物品的情況下,由於自己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造成摔倒受傷,其本人有主要過錯。被告作為金融機構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對原告摔傷的後果存在一定的過錯責任,應承擔原告經濟損失的40%。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