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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爲鄰居飼養的一條寵物犬吠叫着向自己跑來,一位大爺受到驚嚇倒地受傷。事發後,受傷大爺以犬主侵權爲由向其索賠。日前,南開區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犬主對犬隻未盡管理義務,導致原告受驚嚇摔傷,應承擔全部責任,判決犬主賠償傷者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計3.5萬餘元。
市民蘇大爺與田大娘同在本市南開區某小區居住。據蘇大爺稱,2012年6月26日中午,他外出行至一樓門附近時,田大娘的寵物犬突然狂吠着向他撲來,蘇大爺驚慌之下摔倒,後腦着地,頓時四肢癱軟,全身動彈不得。蘇大爺的家屬聞訊趕到現場撥打120,急救車隨後將其送至醫院,經診斷,蘇大爺病情爲:頸脊髓損傷;頸椎管狹窄;高血壓3級;冠心病;陳舊性腦梗;支氣管擴張症。事發後,蘇大爺提出,田大娘沒有看管好自家寵物,其行爲已構成侵權,爲此起訴要求田大娘賠償其醫療費、護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營養費等各項損失計6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田大娘辯稱,事發當日她出門遛狗,見蘇大爺走路不穩,姿勢怪異,此時小狗衝他叫了兩聲,蘇大爺隨後倒地。田大娘見狀,上前將他扶起並撥打了110。事發時小狗與蘇大爺沒有身體接觸,蘇大爺曾患有腦梗塞,其摔倒是自身疾病所致,所以,不同意蘇大爺的訴求。
法院審理後查明,被告的犬隻未辦理相關飼養手續,且事發當日被告攜犬外出未束縛犬鏈。2012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家屬出具了一份書面材料,承認原告系因受到其飼養犬隻驚嚇摔倒,並表示願意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爲,被告攜犬外出,沒有對犬隻束縛犬鏈,未盡應有的管理責任,導致原告受到驚嚇後摔倒併產生損害後果,故被告應對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於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標準及賠償數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被告提供的證據予以確定。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摔倒及損害結果系其自身疾病所致,與被告犬隻吠叫無關,但對此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故不予採信。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 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