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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天就《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中增加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並按照其法人屬性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徵求意見稿》指出,教育法中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制度。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各種措施爲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或者支持。
《徵求意見稿》提出,將教育法第十九條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爲“繼續教育制度”,並增加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另外,爲完善民辦學校管理制度,《徵求意見稿》從以下幾方面作了修改和調整:將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爲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改爲:“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金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爲營利性組織。”
刪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關於設立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爲目的”內容。
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中增加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並按照其法人屬性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徵求意見稿》還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高校管理制度作了完善:
下放設立高校審批權限。在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發揮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作用。在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增加規定: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事項,處理學術糾紛。
加強對高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在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條中增加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保障與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者委託專業專門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徵求意見稿》對教師管理制度作了完善:增加教師資格考試製度。現行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具備相應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的,經認定取得教師資格。徵求意見稿對該款做了修改,取消了無相應學歷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教師資格的做法,規定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規定的學歷並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提高取得教師資格的學歷、學位要求。現行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取得教師資格的學歷要求,徵求意見稿對該條做了修改,以全面提升各級各類教師的學歷、學位要求。
增加校長任職資格要求。爲了提高校長的專業素質,在教育法第三十條中增加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負責人任職,應當具備五年以上相應教育教學經歷和辦學、管理能力。
最後,爲了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關於非法招生、考試作弊、非法頒發學歷證書以及製造銷售假冒學歷證書、非法辦學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中新網9月5日電)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