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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婆婆在保險業務員的游說下,為兒媳上了一份養老年金保險,在交了三年保費後,二人以保險公司與業務員所述紅利差距較大、自己上當為由起訴要求撤銷保險合同。日前,南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原告已在保單、回執等重要文件上簽名,證明其已認可合同,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市民周某與齊某訴稱,2010年9月,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古某向周某推薦保險,讓她為自家沒有正式工作的兒媳齊某上一份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當時古某稱該保險每年投保2萬元,十年期滿後返本帶息共計40萬元。周某和齊某表示手頭沒有這麼多錢,古某表示可以借給她們2萬元,先把當年保險費交上,為此二人對古某所述深信不疑。當月,古某在既沒讓周某二人看合同條款,也沒有告知合同條款真實內容的情況下,便讓二人在保險合同、回執及借款條上簽了字。2011年9月、2012年9月,周某又分兩次將名下存款共計4萬元劃到保險公司賬戶。後二原告持保單找到保險公司詢問紅利的情況,但保險公司所述紅利與業務員古某所述紅利差距很大,而且若中途退保將損失近半保費。周某與齊某為此起訴要求撤銷二人與保險公司簽署的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退還保費6萬元。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提出,二原告所說的保險合同,投保人是周某,被保險人是齊某,『交費期』是10年,已經交了三期保費,共計6萬元。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且正常履行,不存在無效或撤銷的情節。所以,不同意二原告訴求。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原告周某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天津市個人銷售壽險產品服務確認書、個人保險投保單、保險合同送達回執上都簽了名,證明其對保險合同是認可的。二原告所述受到古某欺騙纔簽訂保險合同,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不予采信。二原告要求撤銷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的訴求,不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