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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去年2月7日,晚上8點多鐘,尹師傅等人乘坐畢師傅駕駛的中型貨車送貨,到江蘇海門市海門鎮時,車輪陷入泥土中,打滑無法前行。應畢師傅的請求,尹師傅幫忙用木板墊後車輪。誰知,畢師傅在未確認尹師傅離開車輛的情況下,突然起動,導致他的右手食指被車輪輾壓受傷。事故發生後,當地公安派出所製作了接處警工作記錄。
經司法鑑定,尹師傅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尹師傅瞭解到,畢師傅受僱於陳先生,涉案中型貨車爲陳先生所有,掛靠在勇創運輸公司名下,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後,畢師傅已支付賠償款1.3萬元。
由於相關當事人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尹師傅起訴索賠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7萬餘元,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超過限額部分的損失,由畢師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陳先生作爲畢師傅的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勇創運輸公司作爲車輛掛靠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經過和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情況沒有異議,但認爲交警部門沒有將這起意外定性爲交通事故,沒有按交通事故程序處理,不同意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其餘三名當事人,畢師傅願意承擔賠償責任,陳先生願意承擔60%責任份額,勇創運輸公司則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可了尹師傅關於4名被告責任分擔的訴訟請求,確認他的合理損失爲11.47萬元。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10.23萬元,超過或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的損失1.23萬元,由陳先生全額賠償,畢師傅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畢師傅在事故後已支付1.3萬元,因此兩人無需再行賠償。
法官說法:幫助被陷車輛致傷構成交通事故這起案件之所以存在爭議,是因爲當地交警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公司因而不願意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那麼,這到底是一起交通事故,還是其他侵權責任事故呢?本案主審法官金勁鬆認爲,本案應該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金勁鬆介紹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所界定的“交通事故”並不限於機動車在物理意義的車體移位狀態下導致的事故。
具體到本案,事故發生在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畢師傅所駕駛的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不慎駛入泥地,導致車輪打滑,車輛無法前行,但車輛並未熄火,發動機保持運轉,應視爲處於行駛狀態;尹師傅給予幫助時,因司機在起動車輛時疏於觀察導致事故發生,且事故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無主觀故意。
“可見,本事故雖不同於普通交通事故,但其基本特徵符合現行法律對交通事故的界定,因此,我們確認它屬於交通事故範疇,保險公司應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