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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關注的首都機場冀中星爆炸案9月17日上午9時將在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檢方指控,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至首都機場並引爆,造成其本人重傷,現場一民警輕微傷。檢方認爲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檢方指控,冀中星於2013年7月20日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處,在遇到民警現場執法時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同時造成一名民警面部、雙臂及胸前背部多處灼傷,被鑑定爲輕微傷。爆炸還造成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後冀中星被公安機關當場控制。
檢方認爲,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