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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居住在本市和平區某小區的王先生,近日向本報反映該小區物業私自上漲停車費,由過去的每月300元左右,漲到了500元。“小區停車費到底誰說了算?物業有權私自定價嗎?”他很疑惑。
停車費,業主沒發言權?
王先生居住在和平區南京路上的某高層小區內,從去年年底交房開始,小區物業對業主停車按照24小時10元收費,一小時內免費,三小時內收5元,超過三小時按24小時標準收費。這樣的收費標準雖然比附近的小區要高,但考慮到每天用車方便,王先生還是接受了。最近,小區內張貼公告稱,經業主口頭同意,小區停車收費標準按1小時1元計算,如包月每月500元。王先生算了算,如果包月的話,每年將有6000元的費用用於小區停車上。這樣的收費標準讓王先生難以接受。“停車場是露天的,收費還這麼高,經業主口頭同意,可從來沒有人問過我,每次停車收費任何收據也沒有,究竟相關部門對於小區停車費收費標準有無規定?”
居住在和平區岳陽道附近某小區的李先生有同樣的困惑。“我們小區只有露天停車場,一個月要300元的停車費,比好多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還貴。辦入住手續的時候,物業定的這個價。業主們雖然覺得高,但是車多位少,能搶到一個也就不錯了。業委會因爲與物業有矛盾,成立不久,委員們紛紛辭職,不復存在。關於停車費,業主們真是一句話都說不上。”
西青區衛津南路上的某小區這些天正在就地上車位如何收費管理徵詢業主意見。“不是說如何收費,應該是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討論確定嗎?可現在是物業制定了兩套收費方案,讓業主二選一。看着挺民主,其實程序不對啊。”在該小區居住的孫先生說。該小區的地下車位則由一家公司負責管理,費用標準是排氣量在1.8升以下的汽車每月收取停車費300元,1.8升至2.4升的每月400元,2.4升以上每月500元。“這個標準也不知道是怎麼定的,有依據嗎?”孫先生問。
停車費,物業佔主動權?
在和平區房管局有關部門的協調下,王先生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負責人給出的回覆是:由於小區屬於商民兩用,隨着一些商戶的入駐,小區停車場地逐漸趨於飽和,爲了應對停車難的問題,他們才提高了收費標準,不過對於住戶依然按原先標準收取停車費。對於這樣的答覆,王先生並不滿意,從9月1日提高收費標準後,停車場的工作人員就按新標準收費,也沒有人問過是商戶還是住戶,這幾天多交的停車費豈不是白交了?
王先生起碼還得到了一個說法,更多對小區停車費有疑問的業主卻無法找到滿意的答案。
針對小區停車收費標準的問題,記者致電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瞭解到,佔用小區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收費標準主要是通過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徵求廣大業主意見來共同確定;對於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2010年市政府《轉發市發展改革委擬定的天津市機動車停車收費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也明確指出:“天津機動車停車收費改革的範圍僅是針對道路停車泊位和公共停車場,不涉及居民住宅區的機動車停放收費。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物業小區停放機動車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應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個人和物業簽定合同時,面對的都是格式合同。作爲弱勢一方,根本不可能改變其中的條款。難道物業當初定多少錢就是多少錢了?有沒有相關的法規限制他們呢?”居住在河北區海河邊某小區劉先生的提問,道出了很多市民心中的疑惑。
記者爲此撥打了市物價局的電話,對方告訴記者,關於小區停車費的價格如何定,由各區的物價局負責。記者從和平區物價局瞭解到,關於小區停車費要麼由業主委員會徵求廣大業主意見來確定;沒有業主委員會時,由物業定,但是沒有相關的規定明確收費標準。
“這豈不是人爲刀俎,我爲魚肉。物業說多少就是多少錢?就算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也未必會改價格。”劉先生不滿又無奈。
停車費,佔位費還是看管費?
要說沒有小區停車費收費標準也不盡然。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物業管理小區機動車固定車位存車收費標準》規定,經存車業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小區甬路固定車位存車收費標準,按3級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天津市商品住宅物業管理小區機動車固定車位存車收費標準》中規定:具備照明、噴淋、磁卡管理等設施,停車較完善的大型停車場(庫/樓):排氣量在3.0升及以下的300元/月車位,排氣量在3.0升以上的500元/月車位;具備3級停車場設施條件,並有簡易遮蓋、照明設施的停車場:排氣量在3.0升及以下的150元/月車位,排氣量在3.0升以上的240元/月車位;無任何遮蓋設施,含柏油、水泥、花磚、鎖磚、草皮磚等地面的露天停車場:排氣量在3.0升及以下的60元/月車位,排氣量在3.0升以上的120元/月車位;所謂車位,是“物業管理小區固定車位是指小區內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在指定位置連續存放同一輛車1月以上的車位”。
可無論王先生還是孫先生、李先生,所居住小區的停車費都沒有按照這個標準執行,爲什麼?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回答引出了車位佔地費和看管服務費兩個概念。據該局工作人員介紹,目前本市小區停車費主要有兩種:一是佔用小區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的車位,繳納場地佔用費車輛,發生意外只能自己負責。二是看管服務費,業主交納了看管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就應負責看管車輛並承擔相應責任;並提醒廣大業主,繳納停車費時,一定要問清所繳納的費用屬於哪一種,此外,在買房時一定要關注購房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臨時管理規約中關於入住後後續服務的內容及收費標準等,以便今後遇到糾紛時可以維權。
業主交的到底是車位佔地費還是停車看管服務費呢?要看交費後收到的收據或發票上是如何寫的。如果是佔地費,車輛停放在車位上出現的問題,物業公司可以不負責任,定價不受限制,收費不提供發票,只有收據;如果是看管服務費,也說存車費,車位停放在車位上出現問題,物業公司要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收費有標準,還需按本市有關規定歸市公安局所屬天津市存車業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辦理存車收費手續時,須持區(縣)存車業管委會頒發的《行業管理合格證》到所在區(縣)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手續,收費要開具正規發票。
“有正規發票就容易維權,有車位還提供看管服務,結果存車費比僅僅提供一個停車位置、不負責看管、只給收據的車位佔地費還便宜?!”孫先生更糊塗了。“如果是佔地費,物業收取的費用,不就應該交給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共享嗎?真沒聽說過哪個小區的物業公司把這筆錢的賬公佈給業主們看並交給業委會了。誰還會收存車費啊!肯定說自己收的是佔地費,責任小,收益大。這不是給物業公司留空子鑽嗎?”劉先生也說:“希望相關管理部門制定更細緻的管理規定,比如物業自行制定的車位佔地費不得高於已有規定可依的同等條件下的存車費,甚至應該基於佔位費提供的服務遠少於存車費,而規定同等條件下,佔地費只相當於停車費的百分之多少。這樣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