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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與入學新生簽訂的《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中,明確“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行爲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這一條款引發社會質疑,認爲學校想借此逃避責任。
免責條款只是爲了安全警醒教育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近日因一份與學生簽訂的協議書被置於風口浪尖。記者17日來到該學院,發現這份被稱爲“自殺免責”的協議書名爲《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共三章30個條款,分別是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學院的權利和義務和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其中,第三章對乙方應承擔責任的情況第(五)條規定: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行爲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
據校方介紹,這份協議書由來已久,從2004年建院之初就有,曾經在2006年修訂過一次,每年與入學通知書一起發至學生及家長手中。學院黨委宣傳部部長何鵬舉在接受採訪時澄清,這並不是一份免責協議。“學校出臺這個政策初衷是讓我們的家長和社會各界關注自己孩子的成長成才,在入學時警醒和教育學生,大學已不同於高中,應該清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何鵬舉強調,學校10年間未發生過一起學生自殺事件。學校與學生簽了這份協議後,沒有實際用過,學生籤協議也是自願的,沒有硬性要求。他坦言,“這份協議連我都是第一次看見,有些學生甚至忘了簽過這份協議,我們不是爲了發生安全事件之後拿來當證據的。”
爭議出現後,學校表示,決定修改協議文本的措辭,但是不會取消協議。何鵬舉說,既然這個協議不是一個約束性的文本,而是一個教育性的文本,我們認爲協議以前的語言表述不太妥當,我們將以更加人性化的視角、準確的語言來提醒、提示、幫助同學成長。
協議無法律效力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是一所獨立學院,屬民辦性質,在校生約15000人,2013年秋季入學的新生有4800餘人。記者隨機採訪了多名新生,證實他們確實與校方簽訂了一份《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但其中的條款他們並沒有太認真閱讀。談及自殺免責條款,他們均認爲,簽訂這樣的條款沒有太大必要,如果發生了事件,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院金融專業大一新生方同學說:“如果說教育警醒作用,這兩天進行的入學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講座比簽訂一份同學們印象不深的協議更有效果。”
事實上,這樣一份簽訂之後即“束之高閣”的協議既談不上多大的教育作用,也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說,這類協議屬於管理類的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有免除自己責任和排除對方權利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真的發生學生自殺自傷事故,要看學校是否存在過錯,並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學生的自殺與學校體罰或羞辱性的教育所致,學校就要承擔責任。因此,從協議的角度約定不了學校的責任問題。
現在學校也有了“學鬧”
一些長期從事校園安全事故糾紛處理的相關人士表示,出臺類似政策的學校並非“獨此一家”,學校也有難言之隱。由於近年校園安全事故頻發,自殺事件也不在少數,即使學校沒有任何責任,但家長糾集一幫人到學校鬧事的情況並不鮮見。學校這樣做,可能希望遇到家長鬧事的情況時,把事先“約法三章”的東西拿出來“應對”。
重慶科技學院院長嚴欣平向記者坦言,現在感覺學校出了事故,似乎在承擔無限責任。在校園安全事故的處理上,陷入了“哪個鬧得兇就賠得多”的惡性循環。
重慶師範大學校長周澤揚說,醫院有“醫鬧”,現在學校也有了“學鬧”,學校甚至是以10倍以上的賠付在處理和平息事故。學校曾經有兩個談戀愛的學生因情感糾紛而出現自殺事件,學校在沒有責任的情況下不得已賠了20萬元。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處處長杜鵬舉說,現在的學生嚴重缺乏挫折教育,遇到困難或不順意的事情不是想辦法去戰勝,而是逃避。學校在學生安全管理方面的壓力確實很大。他認爲,《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更多是適用於中小學的,而大學傷害事故與大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密切相關。對此,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甚至建立起了校級專職心理輔導師、系級心理輔導員和班級心理輔導委員三級心理健康教育機制,以期對存在心理問題的學生早發現、早干預,避免自殺等安全事故發生。(記者鄭天虹、蔡亞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