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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廣大農村的村幹部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村官不算老百姓口裏的“官”,侵佔國家資金構不構成貪污罪?重慶市璧山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村幹部利用職務便利,騙取、侵吞國家農村五保金的案件,村幹部李某被法院依法認定構成貪污罪。
經查明,李某原是璧山縣某村民委員會主任,負責該村農村低保金、五保金的審覈、申報等工作。2007年至2011年間,李某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報、瞞報等手段,爲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條件申報五保金,共計騙取侵吞國家農村五保金28900餘元。2012年8月,璧山縣檢察院以涉嫌犯貪污罪對李某提起公訴。
“以前以爲騙取一點五保金,最多隻是違規的事情,從來沒有想到村長騙五保金的行爲會構成貪污犯罪。”案發後李某主動退出贓款,並真誠悔罪。
法院審理認爲,李某身爲村民委員會主任,利用職務便利,騙取、侵吞國家農村五保金28900餘元,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鑑於李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退交了全部贓款,法院決定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此案主審法官表示,我國法律雖然將貪污罪主體規定爲國家工作人員,但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立法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身份可以被認定爲“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