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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2年8月22日,渤海早報刊登《擒賊保安員被追認烈士》,報道保安員王新強在一次反扒行動中遭嫌疑人持刀反抗,英勇搏斗過程中負傷犧牲,後被確認見義勇為行為並被追認為烈士。9月2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殺害王新強的罪犯許佔勝,以搶劫、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執行死刑。
罪犯許佔勝,男,44歲,河北省人。2006年3月17日12時許,許佔勝攜帶自制的雙管手槍及錘子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至本市東麗區某商場一樓金店,頭戴摩托車頭盔持槍闖入金店,鳴槍威脅工作人員,後用錘子將店內玻璃櫃臺砸碎,劫得24K黃金手鏈8條(共計492.07克,總計價值81683.62元)。作案後,許佔勝將手鏈變賣,獲贓款6萬餘元均被揮霍。
2012年5月17日17時許,許佔勝伙同其妻劉某某(另案處理),攜帶刀具等作案工具,至本市和平區綿陽道與紫陽路交口處。劉某某負責掩護,許佔勝竊得一被害人放置在電動自行車前車筐內的挎包(內有現金1710元、充電器一個,總計價值1720元)。二人在逃離現場時被公安和平分局巡控民警及保安員王新強發現並追捕,許佔勝逃至綿陽道市場附近時,被王新強抓住。為擺脫抓捕,許佔勝掏出攜帶的彈簧刀朝王新強胸、腹、臂等處猛捅數刀後逃離現場,王新強被刺破心髒、肝髒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5月18日,許佔勝被抓獲歸案。
擊水律師事務所史錦嶺律師分析認為,許佔勝2006年3月17日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搶劫犯罪。2012年5月17日,許佔勝盜竊挎包財物,屬於盜竊行為,但在保安員將其抓住後,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最終造成保安員死亡的嚴重後果,屬於轉化型搶劫,依據《刑法》,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依據《刑法》,有下列八種情形之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包括: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因此,本案罪犯許佔勝存在多次搶劫、搶劫致人死亡、持槍搶劫等多項加重處罰情節,最終法院判決其死刑,符合法律規定。